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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上易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223號上 訴 人 王進德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耀億間請求袋地通行權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0月8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4,586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亦有明文。又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並為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51,120元(本院108年9月2日民事裁定參照),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7,636元,上訴人僅繳納13,050元,尚有14,586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崇道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美娟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