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427號上 訴 人 陳元忠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複 代理人 陳憶琳被 上訴人 陳明沅
許金田賴茂村訴訟代理人 賴靜宜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複 代理人 謝文哲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受 告 知訴 訟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林慧貞法 官 葛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湘玲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