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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上易字第 4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427號上 訴 人 陳元忠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複 代理人 陳憶琳被 上訴人 陳明沅

許金田賴茂村訴訟代理人 賴靜宜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複 代理人 謝文哲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受 告 知訴 訟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林慧貞法 官 葛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湘玲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