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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上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54號上 訴 人 陳彥勳

陳鍾秋玉陳思余陳詩儒陳○○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月霞上 訴 人 陳鴻儀被 上訴人 林汶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契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本院107年度上字第25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復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8日本院107年度上字第25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因未預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前經本院於同年10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參(見本院卷第117至122頁),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4至127頁),揆諸前開說明,其第三審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蘇宗法 官 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胡美娟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