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364號上 訴 人 南投縣鹿谷鄉凍頂茶葉生產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康竹發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能德間確認社員資格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6,002元;又上訴第三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選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黃綵君法 官 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玉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