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339號上 訴 人 謝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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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瑋平律師被 上訴人 展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修玉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複 代理人 曹尚仁律師法定代理人 張良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年6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楊熾光法 官 許石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玉萍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