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447號上 訴 人 陳善治訴訟代理人 張育嘉律師複代理人 邱晨宜被上訴人 鄧昭憲訴訟代理人 張棋龍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24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張瑞蘭法 官 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振甫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