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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上字第 4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489號上 訴 人 黃素香 臺中市○○區○○路○○巷○○號

林資証被 上訴人 林賴金鳳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房屋事實處分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 年2 月19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07 年度上字第489 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民國108 年3 月1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查,上訴人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法 官 郭妙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淑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