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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上字第 4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498號上 訴 人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律師被 上訴人 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維諾依凡斯(Vernon Thad Evans)被 上訴人 陳俊良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被 上訴人 維諾依凡斯(Vernon Thad Evans)

James William Shaughnessy

住大陸地區上海市○○○區○○路0000號(浦東嘉里城辦公樓)00樓John Mathew Panikar

林學讚(Lam Hok Tsan)

Mun Chun Keong

余珊蓉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陳佩貞律師被 上訴人 Bharaswadkar Abhijeet Gopal

住0th Floor, Mercury 0B Block, Prestige Technology Park, Outer Ring Road,Marathalli,Bangalore,

Margaret Leigh Wilson

共同送達代收人 謝玉玲 住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於民國108年1月25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2項規定,裁定本件於經濟部106年1月13日經授中字第10633020030號行政處分之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上開行政爭訟程序業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11年3月10日,以109年度上字第98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而告確定。爰依上開規定,將本院上開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予以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張國華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劉恒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