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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上字第 5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523號上 訴 人 陳美智

林毓棠林毓彬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律師複代理人 莊典憲律師被上訴人 顏敏卿

林侯美玉林嘉珍林洪麗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複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核定租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貳之一至三:本院核定之租金欄中有關民國107年1月13日至12月31日原記載之租金總價,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貳之一至三:本院核定之租金欄中有關民國107年1月13日至12月31日原記載之租金總價,有如主文所示因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法 官 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玉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記載位置 原記載 更正後內容 1 附表貳之一「107年1/13~12/31」欄之「租金總價(元/年)」 40,888 43,331 2 附表貳之二「107年1/13~12/31」欄之「租金總價(元/年)」 232,933 246,946 3 附表貳之三「107年1/13~12/31」欄之「租金總價(元/年)」 54,076 55,435

裁判案由:核定租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