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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上字第 6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610號上 訴 人 陳朱麻凄

陳永昌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被 上訴 人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律師

柯瑞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路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年9月24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第36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黃渙文法 官 許旭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玉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拆路還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