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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上字第 6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636號上 訴 人 陳亭君

陳柏寧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上 訴 人 陳美筑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被上訴人 呂理木訴訟代理人 林毓洲律師

林世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民事訴訟關於上訴人陳亭君、陳柏寧主張渠等對於系爭土地已行使優先購買權,被上訴人並未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對上訴人不得本於所有權人之法律地位而為主張之抗辯是否成立之裁判,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4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已於民國110年3月31日判決,並於110年7月5日確定,有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陳報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4號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可憑。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羅智文法 官 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並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陳文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