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36號再審原告 饒秀美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饒博文間返還消費寄託款提起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詳民國107年4月10日再再審原告提出之民事再議抗告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之記載),應徵裁判費23,7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美蒼法 官 呂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慈傳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