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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再易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42號再審聲請人 魏桂卿上列當事人因與相對人陳學德等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本院裁定(本院107年度再易字第3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7年度再易字第35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497條規定之情形,對之聲請再審,聲請對原確定裁定及前諸確定裁定(詳如附表)均廢棄,係以:伊對本院107年度再易字第29號裁定(下以案號稱之)及如附表所示之歷次再審裁定聲請再審時,均已具體表明各該裁定之再審事由,原確定裁定漏未斟酌相對人陳學德、吳火川(下稱陳學德等二人)審理之另案確定判決(即本院99年度保險上易字第9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64號)既已判命給付伊第4、5次住院之理賠金,本應再給付第1至3次住院理賠金,而未判令給付,故相對人之審理上開保險事件即違民法第186條規定,歷次再審之諸裁定均未糾正,而以伊未表明再審理由而認再審聲請不合法駁回,自有錯誤;故原確定裁定未查諸前開諸確定裁定之錯誤,仍認伊未合法具體表明再審事由,顯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及第497條規定情事云云,為其論據。

二、按再審係屬前程序之再開及續行,再審事件當事人自以前訴訟之當事人,及原判決既判力所及之人為限。本件附表編號10至13號所示各再審聲請案件之相對人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公司,為給付保險件事件,非29號確定再審裁定之國家損害賠償事件,該案相對人為陳學德等二人,有各該裁定附卷足稽,聲請人對附表編號10至13號諸案,於本件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案中併同聲請再審,仍以陳學德等二人為相對人,即非合法,原確定裁定認聲請人之本件此部分之再審聲請不合法,稽諸上開說明,當屬有據,原確定裁定自無不當。

三、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該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本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或消極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判決者而言。查聲請人前對本院107年度再易字第29號確定裁定(下稱2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原確定裁定認其對2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於聲請狀內僅指摘前案確定裁判違背法令,而對29號確定裁定究有何合於上開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具體表明,因以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而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此並無聲請人所指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次按聲請再審是否合法,本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項,對本院以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以有漏未審酌之證物為由聲請再審,須該未審酌之證物可證明其聲請再審為合法之事實。本件29號確定裁定以再審聲請逾三十日法定不變期間及未表示合於法定再審之事由,而認不合法駁回再審之聲請。是聲請人所指原確定裁定漏未審酌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金云云,核與其聲請再審是否合法無涉。至聲請人於其聲明中求為廢棄原確定裁定前之諸確定裁判,均屬法院認聲請人對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有理由後,始須遞次審理之範圍,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既非有理由,法院即無庸就該確定裁定前之諸確定裁判為審理。綜上,聲請人以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497條規定事由,聲請再審,為無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王重吉法 官 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錫鈞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案 號 │再審被告(再審相對│ 裁定日期 ││ │ │人) │ │├──┼──────────┼─────────┼─────────┤│ 1 │107年度再易字第29號 │ 陳學德、吳火川 │民國107年3月30日 │├──┼──────────┼─────────┼─────────┤│ 2 │107年度再易字第23號 │ 陳學德、吳火川 │民國107年2月27日 │├──┼──────────┼─────────┼─────────┤│ 3 │106年度再易字第23號 │ 陳學德、吳火川 │民國106年5月26日 │├──┼──────────┼─────────┼─────────┤│ 4 │106年度再易字第17號 │ 陳學德、吳火川 │民國106年3月1日 │├──┼──────────┼─────────┼─────────┤│ 5 │106年度再易字第2號 │ 陳學德、吳火川 │民國106年1月19日 │├──┼──────────┼─────────┼─────────┤│ 6 │104年度再易字第70號 │ 陳學德、吳火川 │民國104年12月24日 │├──┼──────────┼─────────┼─────────┤│ 7 │104年度再易字第52號 │ 陳學德、吳火川 │民國104年9月10日 │├──┼──────────┼─────────┼─────────┤│ 8 │104年度再易字第45號 │ 陳學德、吳火川 │民國104年7月30日 │├──┼──────────┼─────────┼─────────┤│ 9 │104年度再易字第38號 │ 陳學德、吳火川 │民國104年7月8日 │├──┼──────────┼─────────┼─────────┤│ 10 │102年度再易字第64號 │ 三商美邦人壽 │民國102年11月18日 │├──┼──────────┼─────────┼─────────┤│ 11 │102年度再易字第46號 │ 三商美邦人壽 │民國102年8月30日 │├──┼──────────┼─────────┼─────────┤│ 12 │102年度再易字第37號 │ 三商美邦人壽 │民國102年5月31日 │├──┼──────────┼─────────┼─────────┤│ 13 │99年度再易字第68號 │ 三商美邦人壽 │民國99年12月31日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