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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再易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67號再審原告 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倩瑜再審原告 嘉品塑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哲嘉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艾鉅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6,8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顏世傑法 官 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麗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