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12號上 訴 人 黃羿喬(即黃子倚)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子宜(即張瓊文)間清償債務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本院107年度再字第1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依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7月14日對本院107年度再字第1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其上訴程式自有欠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程式之欠缺,逾期不補正,即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陳毓秀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威在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