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易字第3號上 訴 人 曾堉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5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許秀芬法 官 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