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23號聲 請 人即 上訴人 中山醫學大學法定代理人 呂克桓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林明毅律師複代理人 吳淑芬律師相 對 人即被上訴人 臺中市教師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洪維彬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提高導師費、年終獎金、教師考核等勞動條件調整事項發生勞資爭議,經相對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第2項「一方申請交付仲裁」之規定申請交付仲裁,經臺中市政府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於民國106年3月23日作成104年勞資仲字第3號仲裁判斷(下稱系爭仲裁判斷)。因系爭仲裁判斷係由當事人一方申請即逕行開啟之「強制仲裁」程序,並無「當事人之仲裁合意」,強制仲裁之仲裁決定在本質上即與一般之仲裁判斷有異。又強制仲裁之程序經一方當事人申請開啟後,後續即由行政機關單方作成對當事人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仲裁判斷,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此等強制仲裁之仲裁判斷在性質上自屬行政處分。勞動法學者對於此等強制仲裁之決定,亦認其同時具有公法上行政處分以及私法上契約或團體協約的性質,當事人如認為不當或違法,可採取行政救濟,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聲請人就系爭仲裁判斷已依法提起訴願(勞動部勞動法訴字第1070007612號)及行政訴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0號)。由於本件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係以仲裁判斷之行政處分有效成立為前提基礎,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本件所涉行政程序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云云。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另行政訴訟法第12條則規定:「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依其要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乃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係民事訴訟法中關於本案法律關係應先解決之問題而言(即先決問題)。亦即民事訴訟之裁判必以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或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先決要件者,始應由認定先決事實之行政法院或受理訴願機關先為裁判或決定,以該確定裁判或決定所認定之事實作為民事法院裁判時認定事實之基礎。若行政爭訟程序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及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並非民事訴訟之先決問題,則民事法院自毋庸停止訴訟程序。
三、查聲請人於本案訴訟進行中對臺中市政府檢送仲裁判斷書之106年4月6日府授勞資字第1060064652號函提起訴願,經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以臺中市政府上開函之性質屬欠法效性之意思通知,尚非行政機關本於行政職權所為之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仲裁委員會就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為雇主或雇主團體與勞工團體所締結之書面契約,亦非訴願法第3條規定之行政處分,認聲請人提起之訴願不合程序,於107年8月31日以勞動法訴字第1070007612號訴願決定不受理。聲請人不服該訴願決定,復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系爭仲裁判斷,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因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提高導師費、年終獎金、教師考核等勞動條件調整事項發生勞資爭議,經爭議調解不成立,經相對人申請交付仲裁,並經臺中市政府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作成系爭仲裁判斷,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即指經仲裁判斷之法律效力擬制視為當事人間之契約,故就仲裁判斷所生爭議,即屬私法爭執。認聲請人主張臺中市教師職業工會依勞動爭議處理法第25條第2項規定一方申請交付仲裁,屬「強制仲裁程序」之仲裁判斷,性質上應屬行政處分云云,顯非可採,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不合法,於108年1月7日以107年度訴字第340號裁定駁回聲請人提起之行政訴訟,有上開訴願決定書、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書影本在卷可稽。聲請人主張系爭仲裁判斷具行政處分之性質,既不為行政法院所採,並認經仲裁判斷之法律效力擬制視為當事人間之契約,則本件民事撤銷仲裁判斷訴訟之裁判,並無待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是否無效或違法之行政處分之先決問題存在,自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本件所涉行政程序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楊國精法 官 杭起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