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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勞上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48號上 訴 人 賀姿華追 加原 告 賴政豪訴訟代理人 賀姿華追 加原 告 賴玟怡

賴政威被 上訴 人 梁家茜

梁愛月梁家偉賴清祥追 加被 告 賴曾香彩

賴雪玉賴雪如林弘一林弘忠林吳淑卿許恒華林京津林令嫻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偉平

林穗姬林香津許乃文許芷瑜兼 上二 人法定代理人 許恒源追 加被 告 許世權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2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14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追加如附表一所示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附表所示追加之訴均駁回。

附表所示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至第6 款情形,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所稱之「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者即屬之(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716 號民事裁判參照)。查上訴人於原審主張其與被上訴人賴清祥為夫妻,賴清祥與被上訴人梁家茜自民國97年7 月起即有不正當之交往行為,經上訴人發現後,賴清祥於99年4 月6 日簽署切結書(下稱系爭切結書),承諾不再與梁家茜有不正當之往來,惟賴清祥在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下稱立中大飯店)包養梁家茜,違反系爭切結書,應將所有名下財產移轉與上訴人,而起訴聲明:㈠被上訴人梁家茜、梁愛月、梁家偉應給付被上訴人賴清祥出國費用新臺幣(下同)12萬元本息,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㈡梁家茜應給付賴清祥健保費用20,128元本息,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㈢命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下稱立中大飯店)負責人由賴清祥(或第3 人)變更為上訴人,及移轉立中大飯店經營權予上訴人;㈣命賴清祥應解除梁家茜與立中大飯店之僱傭關係,梁家茜應返還10年不當得利薪資本息(每月24,553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及禁止梁家茜至立中大飯店、黎安商旅有限公司(下稱黎安商旅)繼續任職;㈤梁家茜應返還侵占立中大飯店、賴水生、賴清祥之公款13日薪資10,556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原審駁回上訴人全部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於本院審理期間追加如附表所示之訴(見本院卷0000-000 頁),然此追加部分,均與原訴請求出國費用、健保費用、移轉經營權、變更負責人、解僱梁家茜、不當得利薪資及溢領薪資等事項,基礎事實難認同一,相關事證及訴訟資料亦無共通而得相互援用,且訴訟標的又非必須合一確定,損害被上訴人、追加被告之審級利益,並有礙於被上訴人、追加被告之防禦權,與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至第6 款規定無一相符。依前揭說明,上訴人提起附表所示追加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上訴人對賴水生之追加之訴既不合法,雖賴水生於本院審理中死亡,然本院無庸再命賴水生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併予敘明。

二、據上論結,如附表所示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吳國聖法 官 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王麗珍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附表┌─────┬──────────────────────┐│項次 │聲明內容 ││ │ │├─────┼──────────────────────┤│先位聲明㈤│命被上訴人賴清祥將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出資額80││(其餘為上│萬元、黎安商旅有限公司出資額40萬元,及黎安商││訴聲明,詳│旅有限公司經營權移轉予上訴人賀姿華。 ││見判決書)│ │├─────┼──────────────────────┤│先位聲明㈥│命被上訴人賴清祥將黎安商旅有限公司董事長及負││(其餘為上│責人均變更為上訴人賀姿華。 ││訴聲明,詳│ ││見判決書)│ │├─────┼──────────────────────┤│先位聲明㈦│命追加被告賴水生、賴曾香彩、賴雪玉應將立中大││ │飯店有限公司出資額20萬元、80萬元、35萬元移轉││ │給上訴人賀姿華。 │├─────┼──────────────────────┤│先位聲明㈧│禁止被上訴人賴清祥出入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櫃台││(其餘為變│及黎安商旅有限公司櫃檯收取營收暨使用車牌號碼││更及上訴聲│00-0000 汽車,應由上訴人賀姿華出入立中大飯店││明,詳見判│有限公司櫃檯及黎安商旅有限公司櫃檯收取營收暨││決書) │使用車牌號碼00-0000汽車。 ││ │ │├─────┼──────────────────────┤│先位聲明㈩│⒈命被上訴人梁家茜、梁愛月、梁家偉3 人之戶籍││ │遷出臺中市○○○○路○○號2 樓。⒉命追加被告林弘││ │一、林弘忠、林吳淑卿、許恒華4 人之戶籍遷出臺││ │中市○區○○○街○○號。⒊命追加被告林香津、許││ │恒源、許芷瑜、許乃文、許世權5 人之戶籍遷出臺││ │中市○區○○○○街○○號。⒋命追加被告賴雪如、││ │賴雪玉、賴曾香彩3 人之戶籍遷出臺中市○○區○○○ ○○街○○號0樓之1。⒌命被上訴人賴清祥之戶籍遷出││ │臺中市○區○○路○○○號0樓之1。 │├─────┼──────────────────────┤│先位聲明│禁止被上訴人梁家茜、梁愛月、梁家偉、賴清祥、││ │追加被告林弘一、林弘忠、林香津、林吳淑卿、許││ │恒源、許芷瑜、許乃文、許恒華、許世權、林令嫻││ │、林京津、林穗姬、賴水生、賴曾香彩、賴雪如、││ │賴雪玉於106 年5 月22日起訴後將名下不動產、動││ │產、存款、現金、崇德路房地附屬機車位、系爭87││ │號車位及系爭保時捷汽車為任何移轉、讓與、設定││ │抵押權及其他一切處分之行為(108 年12月20日被││ │上訴人賴清祥及追加被告賴曾香彩、賴雪如、賴雪││ │玉繼承賴水生之遺產除外)。 │├─────┼──────────────────────┤│先位聲明│被上訴人梁家茜應將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 ○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0及同段355建││ │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以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98││ │年普字第100530號收件於98年5月7日登記,以渣打││ │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權利人,債權額244萬元 ││ │,存續期間自98年5月7日起至128年4月22日止設定││ │義務人為被上訴人梁家茜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 │以塗銷。 │├─────┼──────────────────────┤│先位聲明│請求登報道歉啟事等部分,命⑴被上訴人賴清祥、││ │梁家茜應連帶給付上訴人賀姿華35,000元,及自10││ │9 年11月6 日準備程序筆錄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被上訴人賴清祥、梁家││ │茜應連帶給付上訴人賀姿華35,000元,及自109 年││ │11月6 日準備程序筆錄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⑶被上訴人賴清祥、梁家茜應││ │連帶給付上訴人賀姿華3 萬元,及自109 年11月6 ││ │日準備程序筆錄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⑸被上訴人梁家茜應給付上訴人賀資││ │華9,600 元,及自109 年11月6 日準備程序筆錄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⑺被││ │上訴人及追加被告等人除被上訴人賴清祥外,應將││ │附件所示道歉啟示內容,連續3 個月刊登於蘋果日││ │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晚報、聯合報共五││ │份報紙。 │├─────┼──────────────────────┤│備位聲明㈤│命被上訴人賴清祥將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出資額80││(其餘為上│萬元、黎安商旅有限公司出資額40萬元,及黎安商││訴聲明,詳│旅有限公司經營權移轉予上訴人賀姿華。 ││見判決書)│ │├─────┼──────────────────────┤│備位聲明㈥│命被上訴人賴清祥將黎安商旅有限公司董事長及負││(其餘為上│責人均變更為上訴人賀姿華。 ││訴聲明,詳│ ││見判決書)│ │├─────┼──────────────────────┤│備位聲明㈦│命追加被告賴水生名下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20萬元││ │出資額應移轉予追加原告賴玟怡並信託登記予上訴││ │人賀姿華。追加被告賴曾香彩名下立中大飯店有限││ │公司80萬元出資額應移轉予追加原告賴政豪並信託││ │登記予上訴人賀姿華。追加被告賴雪玉名下立中大││ │飯店有限公司35萬元出資額應移轉予追加原告賴政││ │威並信託登記予上訴人賀姿華。 │├─────┼──────────────────────┤│備位聲明㈧│禁止被上訴人賴清祥出入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櫃台││(其餘為變│及黎安商旅有限公司櫃檯收取營收暨使用車牌號碼││更及上訴聲│00-0000 汽車,應由上訴人賀姿華出入立中大飯店││明,詳見判│有限公司櫃檯及黎安商旅有限公司櫃檯收取營收暨││決書) │使用車牌號碼00-0000 汽車。 ││ │ │├─────┼──────────────────────┤│備位聲明㈨│命被上訴人賴清祥名下不動產等及股份皆移轉到上││ │訴人賀姿華名下。追加被告賴水生、賴曾香彩名下││ │臺中市○○區○○街○○號0樓之1房地(下稱○○街││ │房地)移轉予上訴人賀姿華。追加被告賴水生名下││ │資產(除○○街房地外)應移轉予追加原告賴政豪││ │並信託登記予上訴人賀姿華。追加被告賴曾香彩名││ │下資產(除○○街房地外)應移轉予追加原告賴政││ │威並信託登記予上訴人賀姿華。追加被告賴雪玉名││ │下臺中市○區○○路○○○號0 樓之1房地應移轉予追││ │加原告賴政豪並信託登記予上訴人賀姿華。追加被││ │告賴雪如名下臺中市○區○○路○○○號0 樓之3房地││ │應移轉予追加原告賴玟怡,並信託登記予上訴人賀││ │姿華。追加被告林香津、林弘一、林弘忠、林吳淑││ │卿名下不動產等應移轉登記並遷讓返還予上訴人賀││ │姿華。被上訴人梁家茜名下不動產等、崇德路房地││ │及附屬機車車位、柳楊西街房地暨附屬87號車位應││ │移轉登記並遷讓返還予上訴人賀姿華,並將系爭保││ │時捷汽車移轉交付予上訴人賀姿華。被上訴人梁家││ │茜、梁愛月、梁家偉、追加被告林香津、林弘一、││ │林弘忠、林吳淑卿、許恒華、許乃文、許芷瑜、許││ │恒源、許世權各給付上訴人賀姿華5000萬元相當租││ │金之不當得利(許乃文、許芷瑜法代許恒源、梁家││ │茜應連帶各給付賀姿華5000萬元)。追加被告林京││ │津、林穗姬、林令嫻各給付上訴人賀姿華1元。 ││ │ │├─────┼──────────────────────┤│備位聲明㈩│⑴命被上訴人梁家茜、梁愛月、梁家偉3 人之戶籍││ │遷出臺中市○○○○路○○號2 樓。⑵命追加被告林弘││ │一、林弘忠、林吳淑卿、許恒華4 人之戶籍遷出臺││ │中市○區○○○街○○號。⑶命追加被告林香津、許││ │恒源、許芷瑜、許乃文、許世權5 人之戶籍遷出臺││ │中市○區○○○○街○○號。⑷命追加被告賴雪如、││ │賴雪玉、賴曾香彩3人之戶籍遷出臺中市○○區○ ○○ ○○街○○號0樓之1。⑸命被上訴人賴清祥之戶籍遷出││ │臺中市○區○○路○○○號3樓之1。 │├─────┼──────────────────────┤│備位聲明│禁止被上訴人梁家茜、梁愛月、梁家偉、賴清祥、││ │、追加被告林弘一、林弘忠、林香津、林吳淑卿、││ │許恒源、許芷瑜、許乃文、許恒華、許世權、林令││ │嫻、林京津、林穗姬、賴水生、賴曾香彩、賴雪如││ │、賴雪玉於106 年5 月22日起訴後將名下不動產、││ │動產、存款、現金、崇德路房地附屬機車車位、系││ │爭87號車位及系爭保時捷汽車為任何移轉、讓與、││ │設定抵押權及其他一切處分之行為(108 年12月20││ │日被上訴人賴清祥、追加被告賴曾香彩,賴雪如,││ │賴雪玉繼承追加被告賴水生之遺產除外)。 │├─────┼──────────────────────┤│備位聲明│被上訴人梁家茜應將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 ○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0及同段355建││ │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以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98││ │年普字第100530號收件於98年5月7日登記,以渣打││ │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權利人,債權額244萬元 ││ │,存續期間自98年5月7日起至128年4月22日止設定││ │義務人為被上訴人梁家茜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 │以塗銷。 │├─────┼──────────────────────┤│備位聲明│請求登報道歉啟事等部分,命⑴被上訴人賴清祥、││ │梁家茜應連帶給付上訴人賀姿華35,000元,及自10││ │9 年11月6 日準備程序筆錄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被上訴人賴清祥、梁家││ │茜應連帶給付上訴人賀姿華35,000元,及自109 年││ │11月6 日準備程序筆錄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⑶被上訴人賴清祥、梁家茜應││ │連帶給付上訴人賀姿華3 萬元,及自109 年11月6 ││ │日準備程序筆錄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⑷被上訴人賴清祥、梁家茜應連帶給││ │付上訴人賀姿華15,000元,及自109 年11月6 日準││ │備程序筆錄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⑸被上訴人梁家茜應給付上訴人9,600 元││ │,及自109 年11月6 日準備程序筆錄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⑹被上訴││ │人梁家茜應給付上訴人賀姿華76,000元,及自109 ││ │年11月6 日準備程序筆錄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⑺被上訴人及追加被告等人││ │除被上訴人賴清祥外,應將附件所示道歉啟示內容││ │,連續3 個月刊登於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中國時││ │報、聯合晚報、聯合報共五份報紙」 │├─────┼──────────────────────┤│備位聲明│命賀姿華有代理賴玟怡、賴政豪、賴政威辦理追加││ │被告賴水生家產登記完畢之代理權(含聲請強制執││ │行)。 │└─────┴──────────────────────┘

裁判案由:解除僱傭關係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