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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家上易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上易字第11號上 訴 人 周惠珍訴訟代理人 卓金秀上 訴 人 周雅綺

周政義被 上訴人 周行燦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被 上 訴人 周宜美

周新展周億盛上 一 人特別代理人 陳錦英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特留分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被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抗辯被上訴人取得遺產之範圍及價值不同,被上訴人之給付應有所區分部分),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2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美蒼法 官 呂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回復特留分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