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上易字第11號上 訴 人 周雅綺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複 代理人 蔡梓詮律師上 訴 人 周惠珍
周政義被 上訴人 周行燦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被 上訴人 周新展
周億盛上 一 人特別代理人 陳錦英被 上訴人 周宜美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特留分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呂麗玉法 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