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上字第79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乙○○(John Nelson Fliczuk)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本院判決(107年度家上字第79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判決所載被上訴人柴「佑」鈞應更正為柴「祐」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林慧貞法 官 葛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湘玲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