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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建上易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易字第33號上 訴 人 李嘉慧即創意形象設計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秦申周被 上訴人 柳彤齋食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鴻基訴訟代理人 洪政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8年 6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簡燕子法 官 顏世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