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24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江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瑞裕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複 代 理人 黃鈴育律師被 上 訴人即 上 訴人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法 官 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