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27號上 訴 人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1樓
之3設臺北市○○區○○街○○號17樓之1法定代理人 張正岳 住臺中市○○區○○路○段00號19樓
(送達代收人 趙玲秀住臺中市○區○○○道○段000號34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鈺仁鋁業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64萬3953元(一審敗訴之201萬9440元及二審敗訴之62萬4513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萬0853元,及未依法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楊熾光法 官 黃玉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仲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