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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抗字第 4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477號聲明人 盧秀燕 臺中市長上列聲明人就臺中市政府與紅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明人聲明承受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由盧秀燕為台中市政府之法定代理人承受程序。

理 由本院民國107年12月20日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已於同月24日送達台中市政府訴訟代理人游雅鈴律師;惟台中市政府原法定代理人林佳龍,已因卸任而喪失其法定代理權,茲據新任法定代理人市長盧秀燕具狀聲明承受程序,並提出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為證,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法 官 郭妙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柯孟伶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