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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聲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57號聲 請 人 劉鐘玉琴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2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僅偏頗,且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又審判長迭有違背法律之裁定,損及伊訴訟權利,難期依法公平審理,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年度再易字第14號裁定未依法律規定收受裁判費逕為裁定,違背刑法第 128條,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 1款、第36條規定,聲請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20號合議庭法官迴避云云。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 42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系爭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0月1日為裁定而終結,有該裁定可據(見本院卷第 3頁),則該事件既已終結,則本院上述案件之承審法官即已無應執行之職務,依前揭判例闡示之意旨,聲請人具狀聲請本院上述案件之承審法官迴避,自非有據,應予駁回。至於聲請意旨所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年度再易字第14號裁定未依法律規定收受裁判費逕為裁定,認有涉及刑法第 128條越權受理罪之問題,與本件聲請法官迴避事件無涉,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簡燕子法 官 顏世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