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67號異 議 人 黃戴寶
黃文潭抗告人因聲請異議事件,不服民國107 年10月31日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267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
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杭起鶴法 官 莊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麗玲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