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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聲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73號聲 請 人 黃戴寶兼 代理人 黃文潭上列聲請人與觀天廈管理委員會間因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64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即本院104年度聲再字81號),嗣對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即本院107年度聲再第10號),又對該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惟就黃文潭代理黃戴寶部分,未據提出委任狀,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正該部分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楊熾光法 官 許石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江玉萍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