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97號抗 告 人 邱林秀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玫里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107年12月11 日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9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正本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107年12月11日本院所為107年度聲字第297號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不服,於107年12月24日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依法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陳毓秀法 官 高英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宜屏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