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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聲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1號聲 請 人 詹美英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哲銓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及土地等事件(本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2號返還無權占有房屋及土地等事件之民國107年7月11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法庭審理中有辱罵聲請人一家之情事,聲請人有聲請本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2號返還無權占有房屋及土地等事件於民國107年7月11日開庭時法庭錄音之必要,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2號返還無權占有房屋及土地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規定;復據聲請人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90條之4、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葛永輝法 官 陳蘇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