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朱秀嬌
陳麗君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宜宏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陳河田等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5年度訴字第2255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陳河田等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55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向法扶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標準,,准許法律扶助在案,有該分會審查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低收入戶證明等件在卷可可稽。又聲請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14號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受理,依聲請人於該事件所主張之上訴理由,是否有理,尚待法院調查辯論,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自不能認為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蘇宗法 官 高英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