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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聲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7號抗 告 人 劉鐘玉琴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本院107年度聲字第47號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抗告程序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07年2月27日本院107年度聲字第47號裁定,於107年3月12日提出民事異議聲明㈡狀,依前開規定,應視為已提起抗告。

二、次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明。查本件抗告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呂麗玉法 官 吳美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元威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