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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聲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1號聲 請 人 劉鐘玉琴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 107年度抗字第61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 107年度抗字第61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誤解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2項規定,以切割裁定為能事,前審尚有未收裁判費即逕予裁判,原裁定查覺與否,何以不記載於裁判,原裁定合議庭審案偏頗,亦涉法律爭議,應迴避審理。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 423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查原裁定已於民國107年2月12日為裁定而終結,業據本院調取該事件卷宗核對無訛,聲請人於該事件終結後之同年月22日具狀聲請原裁定之法官迴避,揆諸前揭判例意旨,本件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書狀陳述與本件聲請法官迴避無涉部分,不另一一贅述。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鄭金龍法 官 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周巧屏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