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4號聲 請 人 謝光明上列聲請人與被上訴人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確認勞動契約存在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勞上字第2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06年度勞上字第2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第二審歷次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年度勞上字第23號請求確認勞動契約存在等事件,聲請人因對於本院歷次庭期之開庭內容,為期明暸,爰聲請交付歷次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核所為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依首開規定,應准許其聲請(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黃綵君法 官 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玉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