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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聲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2號聲 請 人 保證責任臺中縣湖南合作農場法定代理人 何松餘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秀元等人間請求聲請裁判更正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上字第489號判決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048號判決確定回復(原告)伊所有,確定民國90年至96年期間法院訴訟事及其衍生法院訴訟事件與伊無關,爰請法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判決主文,並製作裁定正本送達當事人等語。

三、按判決書如有誤寫、誤算及其他顯然錯誤者,法院固得隨時更正之,惟其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經查:聲請人指稱本院104年度上字第489號判決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核屬本院法院本於當事人聲明、取捨證據、利益衡量之職權行使,並依心證而為認定事實真偽所為之判決,無聲請人所謂之顯然錯誤可言。聲請人聲請予以更正,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黃綵君法 官 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賴玉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判更正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