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易字第93號原 告 0000-000000 (A女)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D(B女)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C(A女之父)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李永豪等人間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32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柒日內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及簽名,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且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法院於此均應依職權調查之,故如原告或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未於審判長所定期間內補正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463條所明定。另當事人或代理人未依同法第117條條規定於書狀內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係屬同法第121條所謂之書狀不合程式,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不得逕以其訴或聲請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533號亦有裁判意旨可資參照。而以其他符號代替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始得與簽名有相同之效力,民法第3條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7年7月3日當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該書狀所載法定代理人僅列有0000-000000D(B女),卻漏列另一名法定代理人,其法定代理人顯有欠缺,故應予補正,另原告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D(B女)之起訴狀簽名雖以0000-000000D代號為之,然係以其他符號替代簽名,卻未經另二人之簽名,該部分亦有欠缺,應併予補正。茲限上訴人於7日內檢具相關資料,補正缺漏之法定代理人及簽名等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楊熾光法 官 許石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玉萍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