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9號上 訴 人 吳文聖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複代理人 劉明璋律師被上訴人 吳錫鎔兼吳黃對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追加原告 吳錫銓兼吳黃對承受訴訟人
吳秀進吳秀純兼吳黃對承受訴訟人吳錫銘兼吳黃對承受訴訟人吳錫銅兼吳黃對承受訴訟人吳錫璋兼吳黃對承受訴訟人吳品育兼吳黃對承受訴訟人吳伶芷兼吳黃對承受訴訟人吳柏智兼吳黃對承受訴訟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麗皇上而當事人間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4月1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莊嘉蕙法 官 杭起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