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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重上更二字第 56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56號上 訴 人 林廷蓁

王秀娟蔡明翰

蔡明諭蔡豐全

蔡銘嘉蔡銘維蔡銘豪

楊宗明

王彩珠

王清杉(即王連壁之承受訴訟人)

王清通(即王連壁之承受訴訟人)

王淑姿(即王連壁之承受訴訟人)

王清松(即王連壁之承受訴訟人)

王連琪(即王連魁之承受訴訟人)

卓王愛(即王連魁之承受訴訟人)

王秀春(即王連魁之承受訴訟人)

楊朝木

楊鎮吉

陳忠良

蔡立綸

蔡全益

馬志忠

陳宥齊(即陳明雄之承受訴訟人)

陳友欽(即陳明雄之承受訴訟人)

蔡加進

陳金戀(即陳林凖之承受訴訟人)

陳金鳳(即陳林凖之承受訴訟人)

陳金枝(即陳林凖之承受訴訟人)

陳福霖(即陳林凖之承受訴訟人)

陳慧玲(即陳林凖之承受訴訟人)

李顏月

楊振歷

楊欣恭(即楊蔡玉蘭之承受訴訟人)

楊麒霖(即楊蔡玉蘭之承受訴訟人)

楊綉嬌(即楊蔡玉蘭之承受訴訟人)

楊秀微(即楊蔡玉蘭之承受訴訟人)

楊秀日(即楊蔡玉蘭之承受訴訟人)

楊惟淑(即楊蔡玉蘭之承受訴訟人)

陳楊綉柑(即楊蔡玉蘭之承受訴訟人)

楊雅鈞(即楊蔡玉蘭之承受訴訟人)

楊綉娥(即楊蔡玉蘭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街00號 (上0人編為第00組)楊炎(即楊欽全之承受訴訟人)

楊宗益(即楊欽全之承受訴訟人)

楊宗堅(即楊欽全之承受訴訟人)

林平林景亮

蔡水柳

陳金生

楊漳程

蔡金宗(即蔡錦隆之承受訴訟人)

蔡金發(即蔡錦隆之承受訴訟人)

蔡金本(即蔡錦隆之承受訴訟人)

蔡金標(即蔡錦隆之承受訴訟人)

蔡金村(即蔡錦隆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號 (上0人編為第00組)楊王慰(即楊森田之承受訴訟人)

楊水富(即楊森田之承受訴訟人)

楊璟謨(即楊森田之承受訴訟人)

楊錫融(即楊森田之承受訴訟人)

楊詠悳(即楊森田之承受訴訟人)

吳正(即楊江山之承受訴訟人)

楊宗鎮(即楊江山之承受訴訟人)

楊華亮(即楊江山之承受訴訟人)

楊志森(即楊江山之承受訴訟人)

黃文喜(兼黃慢首之承受訴訟人)

黃文龍(兼黃慢首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號 (上0人編為第00組)蔡添貴蔡敏祥(即蔡瑤吉之承受訴訟人)

蔡素卿(即蔡瑤吉之承受訴訟人)

蔡志達(即蔡瑤吉之承受訴訟人)

蔡榮輝蔡添丁蔡垂松蔡雅娟蔡雅菁蔡玉貞蔡文平蔡岢行

居○○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上00人編為第00組)蔡佳煊(即蔡寶樹之承受訴訟人)

許淑酌(即蔡進興之承受訴訟人)

蔡政修(即蔡進興之承受訴訟人)

蔡政育(即蔡進興之承受訴訟人)

蔡進順(即蔡銅桐之承受訴訟人)

蔡進益(即蔡銅桐之承受訴訟人)

蔡錦章蔡錦掌蔡義澤

楊煥堂(即楊璟雄、楊王琇粧之承受訴訟人)

楊錫孟(即楊璟雄、楊王琇粧之承受訴訟人)

楊錫佳(即楊璟雄、楊王琇粧之承受訴訟人)

楊昆松(即楊璟雄、楊王琇粧之承受訴訟人)

蔡宗堅(即蔡楊凉之承受訴訟人)

陳欽陳榮吉陳榮中陳意和

楊金棟楊林秀圓

洪記

楊碧全楊碧勳楊景翔(即楊碧其之承受訴訟人)

柯素文(即楊碧其之承受訴訟人)

楊孟珠(即楊碧其之承受訴訟人)

楊佳螢(即楊碧其之承受訴訟人)

楊宜華(即楊碧其之承受訴訟人)

楊宜芳(即楊碧其之承受訴訟人)

陳建智(即陳家興之承受訴訟人)

陳明村(即陳家興之承受訴訟人)

王昆枝(即王童換之承受訴訟人)

王瑞年(即王童換之承受訴訟人)

王國禎(即王童換之承受訴訟人)

楊朝進

陳林淑姿

楊加彬(即楊翁釵之承受訴訟人)

楊令鈴(即楊翁釵之承受訴訟人)

楊正如(即楊翁釵之承受訴訟人)

楊勝旭(即楊翁釵之承受訴訟人)

楊陳秋霞追 加原 告 楊錫忠上 訴 人 李王保(即李錦在之承受訴訟人)

李秋瀛(即李錦在之承受訴訟人)

李秋德(即李錦在之承受訴訟人)

李秋明(即李錦在之承受訴訟人)

李秋結(即李錦在之承受訴訟人)

李秋湶(即李錦在之承受訴訟人)

李美銀(即李錦在之承受訴訟人)

李秋嘉(即李錦在之承受訴訟人)

蔡宗訓(即蔡誌雄之承受訴訟人)

蔡佳倫(即蔡誌雄之承受訴訟人)

王俐婷(即蔡誌雄之承受訴訟人)

蔡誌原(即蔡火中之承受訴訟人)

周敬堯

周秋錦(兼周許月香之承受訴訟人)

周貽棟(兼周許月香之承受訴訟人)

周杏西

蔡萬宏蔡童猜(即蔡萬取之承受訴訟人)

蔡憲忠(即蔡萬取之承受訴訟人)

蔡宛玲(即蔡萬取之承受訴訟人)

李來春

鄭明宗鄭明峰

卓朝煌(即卓才之承受訴訟人)

卓宗慶(即卓才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號 (上0人編為第00組)楊必弘(即楊昆南之承受訴訟人)

楊富妹(即楊昆南之承受訴訟人)

楊順富(即楊昆南之承受訴訟人)

楊明惠(即楊昆南之承受訴訟人)

李有福

蔡篤明(即蔡裕錦之承受訴訟人)

洪金鎮

李金錐王素嬌(即李金城之承受訴訟人)

李彥鋒(即李金城之承受訴訟人)

李宛如(即李金城之承受訴訟人)

李麗娟(即李金城之承受訴訟人)

李彥坤(即李金城之承受訴訟人)

楊周素蓮(即楊肇錫之承受訴訟人)

楊銘源

蔡玉雲(即蔡進貴之承受訴訟人)

蔡素貞(即蔡進貴之承受訴訟人)

蔡坤炎(即蔡進貴之承受訴訟人)

蔡淑勤(即蔡進貴之承受訴訟人)

蔡淑未(即蔡進貴之承受訴訟人)

蔡滿(即蔡進貴之承受訴訟人)

蔡淑華(即蔡進貴之承受訴訟人)

林鈞輔

林清普林澤龍林澤銘林澤良

林金龍(即林德之承受訴訟人)

林峰在(即林德之承受訴訟人)

吳煙清上 175 人訴訟代理人 周春霖律師複 代理 人 周美瑩律師上 訴 人 朱俊明(即王連壁之承受訴訟人)

朱照如(即王連壁之承受訴訟人)

朱俊宏(即王連壁之承受訴訟人)

朱怡婷(即王連壁之承受訴訟人)

朱俊郎(即王連壁之承受訴訟人)

楊陳麵(即楊櫓之承受訴訟人)

楊宜珍(即楊櫓之承受訴訟人)

楊宗壁(即楊櫓之承受訴訟人)

楊宗熾(即楊櫓之承受訴訟人)

楊培鋒楊培順楊朝皓楊朝勝楊嵂婷

周寶源(即周楊密、周長華之承受訴訟人)

周寶堂(即周楊密、周長華之承受訴訟人)

周錦坤(即周楊密、周長華之承受訴訟人)

周謀壽(即周楊密、周長華之承受訴訟人)

周鵬耀(即周楊密、周長華之承受訴訟人)

楊雲蔡楊双勳楊綉緞被 上訴 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楊安訴訟代理人 張靈秀

陳君漢律師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趙子賢複 代理 人 蔣志明律師

楊榮富律師被 上訴 人 臺中市政府(即臺中市清水區公所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3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擴張或減縮,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復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12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及追加、擴張之訴均駁回。

二、第二審(除確定部分外,但含追加、擴張之訴部分)訴訟費用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下稱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租佃爭議事件須經調解、調處始得起訴,無非在於保持業主與佃農雙方情感,減少訟累。如出租人或承租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部分人出席調解、調處程序,已為不同意之表示,縱令全體出席,調解、調處自亦無從成立,則為訴訟便宜起見,應認該租佃爭議事件已踐行調解、調處程序(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170號裁定、89年度台上字第670號判決參照)。查如附表壹-1至附表壹-56所示土地(均坐落臺中市○○區;下稱系爭土地)原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原名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下稱空軍司令部或逕稱空軍)管理(嗣後已非管理機關,上訴人並於民國100年2月18日撤回對空軍司令部之訴訟;見本院更一審卷三第77頁),而上訴人因其被繼承人(即原耕作人)年邁死亡、承受訴訟等情,致未能全部到場參與調解、調處程序,且經兩造陳稱不再爭執等語(見本院更一審卷十八第13-14頁),應認本件租佃事件已先踐行調解、調處程序。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後,上訴人承受續行訴訟情形詳如下述,其中當事人聲明承受訴訟部分,均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茲分別臚列如下:

㈠李錦在(第37組)於000年00月00日死亡,由其繼承人李王保、

李秋瀛、李秋德、李秋明、李秋結、李秋泉、李美銀、李秋嘉8人於108年5月13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更二審卷二第244-256之1頁)。

㈡陳明雄(第8組)於000年0月00日死亡,由其繼承人陳宥齊、陳

友欽2人於108年8月12日具狀承受訴訟(見本院更二審卷三第145-157頁)。

㈢周楊密(第39組)於000年0月00日死亡,其繼承人係周長華、

周寶源、周寶堂、周錦坤、周謀壽、周耀鵬6人,因當事人未聲明承受訴訟,經本院於000年0月00日裁定命其等續行訴訟(見本院更二審卷八第193-230頁)。

㈣王連壁(第23組)於000年0月00日死亡,已由被上訴人國防部

政治作戰局(下稱政戰局)於111年6月30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王彩珠、朱俊明、朱照如、朱俊宏、朱怡婷、朱俊郎、王清杉、王清通、王淑姿、王清松10人承受訴訟(見本院更二審卷十第5-22、27-32、39-40、91-123頁)。

㈤楊翁釵(第36組)於000年0月00日死亡,由其繼承人楊加彬、

楊令鈴、楊正如、楊勝旭4人於111年4月2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更二審卷九第195-211頁)。

㈥楊坤南(第46組)於000年0月00日死亡,由其繼承人楊必弘、

楊富妹、楊順富、楊明惠4人於111年4月2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更二審卷九第243-259頁)。

㈦蔡進貴(第53組)於000年0月00日死亡,由其繼承人蔡坤炎、

蔡玉雲、蔡素貞、蔡淑勤、蔡淑未、蔡滿、蔡淑華7人於110年9月23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更二審卷八第245-273頁)。

㈧楊櫓(第39組)於000年00月0日死亡,由政戰局於110年12月30

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楊陳麵、楊宜珍、楊宗壁、楊宗熾4人承受訴訟(見本院更二審卷八第331-351頁)。㈨蔡誌雄(第38組)於000年00月0日死亡,由其繼承人王琍婷、

蔡佳倫、蔡宗訓3人於111年3月9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更二審卷九第39-49頁)。

㈩蔡瑤吉(第23組)於000年00月00日死亡,由其繼承人蔡敏祥、

蔡素卿、蔡志達3人於111年4月2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更二審卷九第213-225頁)。

蔡寶樹(第24組)於000年00月0日死亡,由其繼承人蔡佳煊於1

11年4月2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更二審卷九第227-241頁)。

周長華(第39組)於000年0月0日死亡,因當事人未聲明承受訴

訟,經本院於111年4月8日裁定由其繼承人周寶源、周寶堂、周錦坤、周謀壽、周耀鵬5人續行訴訟(見本院更二審卷九第122-149頁)。

陳林凖(第10組)於000年0月00日死亡,由其繼承人陳金戀、

陳金鳳、陳金枝、陳福霖、陳慧玲5人於112年6月14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更二審卷十一第207-225頁)。

李金城(第50組)於000年0月00日死亡,由其繼承人王素嬌、

李彥鋒、李宛如、李麗娟、李彥坤5人於111年11月9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更二審卷十第209-225頁)蔡進興(第25組)於000年0月0日死亡,由其繼承人許淑酌 、

蔡政修、蔡政育3人於112年7月11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更二審卷十一第283-286頁、卷十二第57-59頁)。蔡萬取(第42組)於000年0月00日死亡,由其繼承人蔡童猜、

蔡憲忠、蔡宛玲3人於112年6月14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更二審卷十一第227-237頁)。

三、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後,被上訴人承受訴訟情形如下:

㈠政戰局法定代理人原為前局長聞振國,嗣後由新任局長黃開

森、簡士偉、楊安先後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更二審卷二第261-262頁、卷九第73-77頁、卷十第149-155頁),經核俱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原為前市長林佳龍,嗣經新任市長盧

秀燕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更二審卷二第126、145頁),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按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於原審及本院更二審原聲明詳如附表壹-1至附表壹-56、欄所示,嗣後則變更其聲明詳如附表壹-1至附表壹-56欄所示(第39組僅有更一審上訴聲明),並追加楊錫忠為原告(即附表壹-36所示第36組原承租人楊增奇之繼承人,上訴補充理由㈣狀誤載為追加上訴人;見本院更二審卷八第129-136頁),分屬擴張或減縮訴之聲明,或訴之追加(詳如附表壹-1至附表壹-56欄所示;上訴聲明之擴張或減縮於原訴範圍內本為法所容許),核與前開規定,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朱俊明、朱照如、朱俊宏、朱怡婷、朱俊郎、楊陳麵、楊宜珍、楊宗壁、楊宗熾、楊培鋒、楊培順、楊朝皓、楊朝勝、楊嵂婷、周寶源、周寶堂、周錦坤、周謀壽、周鵬耀、楊雲、蔡楊双勳、楊綉緞22人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等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於日據時代分別為上訴人或其被繼承人所有,因日本政府開闢新高港(現為臺中港)而強制徵收,卻未補償分文。我國空軍於臺灣光復後接管系爭土地,並於接管後分別與上訴人或其被繼承人各簽訂租賃契約〈即「空軍發動機製造廠營地租賃條約」(下稱營地條約)〉,或委由改制前臺中縣○○合作農場(即改制後臺中市○○合作農場,下稱○○農場)出租予上訴人或其被繼承人〈即「臺灣省公有耕地租賃契約」、「公有耕地租賃契約」(以下合稱公地租約)〉,71年以前租賃雙方權利義務悉依營地條約為準。空軍自71年起至73年止,陸續與上訴人或其被繼承人改訂「空軍第三後勤支援處軍事保留地代耕契約」(下稱代耕契約),以取代營地條約。茲因空軍將系爭土地交給上訴人或其被繼承人耕作,並由耕作人繳納稻穀代金,其性質屬於減租條例所稱耕地租佃(租賃),其租賃期間不得少於6年,且於期滿後上訴人或其被繼承人仍繼續耕作,空軍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視為不定期限繼續租約,非有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所定事由不得終止。詎空軍未有上開事由,竟片面終止租約,其終止不合法。系爭土地嗣後固因管理機關變更,而由被上訴人接手管理,均不影響耕地租佃關係之存在。爰請求確認兩造就系爭土地關於減租條例所規範之租佃關係(詳如附表壹-1至附表壹-56欄所示;以下泛稱系爭租佃關係)存在。

二、被上訴人答辯:㈠政戰局:

上訴人所提營地條約、代耕契約,其出租人各為「空軍發動機製造廠福利委員會生產組」、「空軍第三後勤支援處農墾組」(以下分稱福委會、三支處),均屬空軍內部單位,屬無代理權或處分權人所簽訂,自不能拘束空軍及其接手管理之被上訴人。又依上訴人所提書證,部分土地非屬耕地,部分上訴人或被繼承人非承租人,部分出租人係○○農場,部分耕作地號、面積與租約未盡相符,且系爭土地原屬營地或軍事保留地,難認系爭租佃關係存在。縱認福委會與三支處非無權代理者,其放租亦違反臺灣省公有耕地放租辦法(下稱放租辦法)第4條放租合作農場之強制規定,應屬無效。另系爭土地均於60年12月31日納入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其使用分區分屬住宅區、道路用地、人行步道、公園用地、學校用地,或其他非耕地用途,不復為耕地。縱認上訴人或其被繼承人於71年之前與空軍訂有租約,然其租約簽訂始點是否早於60年12月31日,並非無疑。倘其租約於60年12月31日以後簽訂,則此時土地已非耕地,自非耕地租佃。況上訴人所主張租約,業經空軍於74年間合法終止,已無租約存在。是上訴人請求確認系爭租佃關係存在,應無依據。

㈡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

系爭土地原屬空軍管理之國有地,於89年間移交部分土地予國產署接管。依空軍移交清冊所載土地,未出租他人使用。

又系爭土地於60年12月31日列入台中港特定區計畫,非屬農業區農業用地,並無減租條例之適用。縱空軍曾出租者,空軍已依營地條約第6條第1款「自需利用」、代耕契約第7條「軍事需要」約定,據以終止租約,符合國有財產法第44條第1項終止租約收回規定。其餘援引政戰局之陳述,是上訴人請求確認系爭租佃關係存在,應無依據。

㈢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

系爭土地承租人係○○農場,上訴人或其被繼承人僅為○○農場之場員,並非承租人。況空軍已依法終止契約,其餘均援引政戰局之陳述。是上訴人請求確認系爭租佃關係存在,應無依據。

三、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及其他原審原告之訴,僅上訴人(或其被繼承人)提起上訴;其餘原審原告蔡火砲、楊傅金菊、蔡錦鑫、楊清旺、陳蔡玉美、周金炉、周金物、蔡洪綉蓮、蔡素雲、楊意慶、楊王鸞鶯、翁嬌娥、李忠賢、李勝雄、蔡榮華、李陳也、李地生、李崗諭、李欣縈、李文溪、李文煌、李文章、李淑美、李淑蓉、李淑卿、蔡年芳、蔡蓮發、蔡山河、蔡辛營、蔡森德、蔡柳桂、蔡篤雄、陳坤山、陳坤勇、陳坤雄、陳坤銓、陳金地、李朝成、李信仔、鄭萬、周秋、陳等、周東清、周清祥、周國煙、林錦祥等人,因皆未提起第二審或第三審上訴,已先行確定而未繫屬於本院,下不贅述。

四、兩造之聲明:㈠上訴人上訴聲明:

⒈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廢棄。

⒉詳如附表壹-1至附表壹-56欄所示(不含第36組楊錫忠,其中第30組聲明如附表壹-30欄所示)。

㈡上訴人擴張及追加之訴之聲明:⒈擴張之訴部分:

詳如附表壹-30欄所示(即擴張請求確認面積23平方公尺,由840平方公尺擴張為863平方公尺)。

⒉追加之訴部分:

詳如附表壹-36欄所示(即追列楊錫忠為原告)。㈢被上訴人答辯聲明:

上訴及擴張與追加之訴均駁回。

五、兩造不爭執事項:㈠本件上訴人均屬適格之當事人。

㈡系爭土地如附表壹-1至附表壹-56欄所示地號土地與面積為上訴人耕作使用之範圍。

㈢系爭土地於60年12月31日列入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

分區已編定非屬農業用地,目前使用分區詳如附表貳欄所示(見本院更二審卷十二第43-56頁)。

㈣系爭土地管理機關原為空軍司令部(下轄福委會、三支處為實

際管理人),嗣後分別移撥交由被上訴人(即政戰局、國產署、臺中市政府)管理。

㈤上訴人或其被繼承人原為○○農場之場員。

㈥上訴人所提 「空軍清水軍地委託臺中縣○○合作農場代辦合約

書」(下稱代辦合約)、營地條約之放租名義人分別為三支處、福委會;代辦合約承租名義人為○○農場(營地條約承租名義人為楊森田等人)。

六、兩造爭執事項:㈠原存於系爭土地之契約性質為何?已否合法終止?㈡系爭租佃關係是否存在?

七、本院之判斷:㈠審理順序:

⒈按原告所主張之法律關係,法律上不能認其存在,或其發生

成立之要件事實不能證明,或其法律關係有障礙或其效果已消滅或變更之事實已被證明者,是已達於可為駁回請求之終局判決之程度,即應為原告敗訴之終局判決。被告如提出數個假定之抗辯其中一抗辯認為存在,即達於可為駁回請求之終局判決之程度者,此時法院先就何者審理,一任法院訴訟指揮上之裁量,不受被告之意思及提出之時間與理論上前後之拘束。但應考量訴訟事件之迅速處理及紛爭之澈底解決。

例如,抗辯債務不成立及抗辯時效消滅時,宜先就後者加以審理是(王甲乙、楊建華、鄭健才合著民事訴訟法新論第510-511頁參照)。此乃係因判決理由中之判斷無既判力,在當事人主張數項攻擊防禦方法時,法院在審理上有選擇權之故(駱永家著既判力研究第63頁參照)。

⒉查被上訴人提出:⑴營地條約、代耕契約無效(違反放租辦法

第4條規定);⑵營地條約、代耕契約不生效力(福委會、三支處擅自簽訂);⑶系爭土地非屬耕地(原為營地、軍事保留地、部分非屬田地目土地);⑷部分上訴人或被繼承人非承租人,而係○○農場;⑸部分出租人係○○農場;⑹部分耕作地號、面積與契約未盡相符;⑺系爭土地納入都市計畫後所簽契約非減租條例規範之耕地租約;⑻空軍已合法終止契約等抗辯。

⒊次查被上訴人前開任一抗辯成立者,即足以駁回上訴人請求

,本院自得擇一而為審理判斷,不受被上訴人之意思及提出時間與理論前後之拘束,爰就非耕地租約及非契約當事人之抗辯先為審理。

㈡軍民契約部分(營地條約、代耕契約):⒈按耕地租用,係指以自任耕作為目的,約定支付地租使用他

人之農地者而言,土地法第106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稱農地,參照同條第2項之立法精神,應包括漁地及牧地在內。承租他人之非農、漁、牧地供耕作之用者,既非耕地租用,自無減租條例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號判決先例、110年度台上字第1063號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1549號裁定參照)。次按減租條例施行區域之國有耕地放租,於89年1月28日前已承租國有耕地者,其租佃之相關事項,固應依減租條例規定辦理,惟其租賃標的以國有耕地為限,若非耕地,亦無適用減租條例規定之餘地。又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913號判決參照)。

⒉查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相關契約,其中軍民先簽訂營地條約,嗣後則簽訂代耕契約,爰分述如後:

⑴上訴人主張空軍自39年起接管系爭土地後,以單一定型化契

約即營地條約,將系爭土地分別放租予上訴人或其被繼承人耕作,71年之前未再簽訂其他租約;及上訴人或其被繼承人與空軍再於71、72年間簽訂代耕契約等情(見本院更二審卷二第129-135頁),業據上訴人提出相符之營地條約影本(第2

0、26組)、代耕契約影本(第6、7、10、11、12、13、14、1

5、19、22、23、24、25、28、34、35、37、40、41、42、4

6、47、49、53、54、55、56組),及空軍第三後勤指揮部原列管○○早期放租土地統計清冊(下稱放租清冊)影本(第8、9、18、32、38組)等件為證(姑不論部分實際耕作地號、面積與代耕契約不符),核與空軍司令部92年11月7日窋堌字第0920008628號函記載:「說明三㈠民國71年以前與民人有簽訂租用合約,㈡民國71年至73年底,改訂代耕合約(即代耕契約)」內容,及空軍司令部後勤署91年1月14日遊綸字第0336號函說明二記載:「確認代耕契約因有對價關係,係屬租賃契約」(見原審卷一第105、108頁、卷二第42-44頁),暨空軍司令部110年10月22日國空政眷字第1100084910號函復稱:「本軍38年間接管土地前,已由民人耕種,嗣於68年間與代耕農(含○○農場,與○○農場所簽定者應指代辦合約)計167戶,每年簽換約,迄73年...」等情(見本院更二審卷八第285-302頁),尚無不合,堪認上訴人此部分主張,應非全然無據,尚堪採信。至於其他各組上訴人則未據提出代耕契約,或其他軍民租約,或其他確切事證可稽。

⑵惟觀諸上訴人所提營地條約(第20、26組),其中第20組楊森

田承租○○段000、000地號土地(見本院更二審附件卷三第83頁),第26組楊耀庚則承租○○○段00、000地號土地,與○○段000-0、00地號土地(見本院更二審附件卷五第6頁);而第20、26組上訴人請求確認租佃關係存在之土地,乃○○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其中○○段000、000-0地號土地業經空軍放租予○○農場(72-73年代耕戶合約書即代辦合約),而未放租予第20、26組上訴人(或其被繼承人),此有相符之放租清冊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更二審附件卷三第142頁)。此外,未據上訴人提出其餘54組營地條約或空軍曾與上訴人(第20、26組)簽訂前述土地之代耕契約,以佐其說,可見上訴人主張除第20、26組外,其餘54組上訴人亦曾與空軍簽訂營地條約,及第20、26組亦曾簽訂代耕契約各情,俱非事實,要難採認。至於前開2組營地條約所承租土地,既與本件56組系爭土地全然無涉,自無勾稽已否終止或論斷其效力之必要。⑶系爭土地自60年12月31日起列入台中港特定區計畫,使用分

區已編定非屬農業用地,並自69年6月1日辦理第一次編定作業,陸續編定使用分區詳如附表貳欄所示,此有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即改制前臺中縣清水地政事務所;下稱清水地政)112年6月26日清地四字第1120006488號函,及臺中市○○區○○000○0○0○○區○○○0000000000號函檢附使用分區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更二審卷十二第25、43-55頁),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項第㈢項)。爰此,系爭土地至遲自69年6月1日起皆屬非耕地之性質,則部分上訴人(或其被繼承人)於70年以後所簽代耕契約,顯非耕地租用,至為明灼。

⒊從而,上訴人所提代耕契約非屬耕地租用之性質,當無減租條例規定之適用,應無疑義。

㈢非軍民契約(公地租約、代辦合約):

⒈按債權債務之主體應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凡以自己名

義締結契約者,即成為契約之當事人,得享有契約所生之權利及應負擔契約所生之義務。債權人基於債之相對性僅得對於契約名義之債務人行使權利,而不得對於債務人以外之人請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15號判決參照)。次按公有耕地管理機關依放租辦法(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35年12月31日公布施行,臺灣省政府於87年1月21日公布廢止)第4條前段規定,將公有耕地放租合作農場使用,僅管理機關與合作農場成立租賃關係,與合作農場場員間並無租賃關係存在。

此觀放租辦法第4條「公有耕地一律放租合作農場使用。但不合於合作農場經營之零星土地,得放租與自為耕作之農民使用」規定,就公共耕地放租合作農場,抑或放租與農民之要件,分別設有不同規範,應可明瞭(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224號判決參照)。又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雖屬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前臺灣省政府依其法定職權,所發布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職權命令,惟觀諸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之1僅規定過渡期間後失效,並無溯及失其效力之規定,以維法秩序之安定,自未否認該法施行前職權命令存在之合法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33號判決參照)。本於法律上同一理由,放租辦法亦應為相同解釋。經查:

⑴上訴人主張空軍將土地委由○○農場出租予上訴人或其被繼承

人,固據上訴人提出代辦合約、公地租約(第3、20、23、30、39、51、52組)等影本為證。惟觀諸此等契約內容,前者約定由三支處將軍事保留地交由○○農場代耕,後者則約定場員向○○農場承租公有耕地,足見上訴人或其被繼承人均非代辦合約之當事人,空軍或被上訴人亦非公地租約之當事人,揆諸前開說明,上訴人究不得本於此等契約,對被上訴人主張有此等契約所生之權利,至為灼然。

⑵上訴人又主張耕地租約承租人係自任耕作之場員,○○農場無

法自任耕作,並非承租人云云。然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08號解釋揭明:「為貫徹扶植自耕農與自行使用土地人及保障農民生活,以謀國計民生均足之基本國策,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規定,依法徵收及撥用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應就扣除土地增值稅後,補償地價餘款之3分之1補償耕地承租人,其所稱耕地承租人指承租耕地實際自任耕作之自然人及合作農場而言」,及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依本條例第11條、第63條及第77條規定得受領補償地價之耕地承租人,指承租耕地實施自任耕作之自然人或合作農場」意旨,可知公有耕地之放租對象包含合作農場在內,且自任耕作之合作農場亦得受領地價補償,即法律上並未否定合作農場為耕地承租人之地位,亦未否認合作農場具有自任耕作能力(即合作農場由場員所組成,場員之耕作行為即屬合作農場之自任耕作行為)。準此,上訴人本於空軍放租土地予○○農場而簽訂之代辦合約,或○○農場將土地交予場員耕作而簽訂之公地租約,據以主張系爭土地實際耕作人,均屬減租條例之承租人,且其等與空軍或被上訴人間有系爭租佃關係存在,俱非事實,要難採認。

⑶其餘各組上訴人未能提出其本身曾與空軍所締結租約,亦未

提出放租清冊列名其等或被繼承人為代耕戶(或承租人)為據,或僅提出○○農場空軍(保留地)地租代金徵收收據聯(下稱系爭收據聯)、○○農場佃租征收底冊(下稱系爭底冊),或提出當地里長證明書等影本為證,憑以主張其等與空軍或被上訴人間有系爭租佃關係。惟系爭收據聯記載繳租人乃○○農場,部分上訴人或其被繼承人僅為繳租人場員(如第1組蔡裕皆、蔡瑞元;見本院更二審附件卷一第12-13頁,其他各組同式收據聯下不贅述),可見○○農場始為承租人;又系爭底冊固記載耕作地號與租金繳納人,如第1組蔡陳蜜、蔡裕皆、蔡瑞元(見本院更二審附件卷一第20-23頁,其他各組同式底冊下不贅述),然系爭底冊抬頭揭明○○農場承租空軍軍地,足徵○○農場始為承租人;至於里長證明書固記載耕作人定期向三支處繳納租金等情,如第1組林廷蓁、王秀娟(見本院更二審附件卷一第14頁,以下其他各組同式證明書下不贅述),惟參酌系爭收據聯及系爭底冊內容以觀,至多僅能證明林廷蓁、王秀娟本於場員之地位繳租給○○農場,而非本於減租條例之承租人地位向三支處繳納租金,此由放租清冊僅列○○農場為承租人,而未將林廷蓁、王秀娟或原耕作人蔡裕皆、蔡瑞元、蔡陳蜜列為承租人(見本院更二審附件卷一第57頁,其他各組同式放租清冊下不贅述),益臻明瞭。

⑷上訴人所提其他冠以○○農場之書證(如○○農場承租空軍保留地

清冊暨租佃結算表、○○農場承租空軍軍地清冊暨租佃結算表、三支處放租○○農場土地收回協調會會議紀錄),均屬○○農場為承租人資料,皆難混充上訴人或其被繼承人曾向空軍或被上訴人承租之有利事證。⒉從而,上訴人(其中未簽訂代耕契約之耕作人或其被繼承人)

本於代辦合約或公地租約,或本於場員為○○農場代耕,或本於系爭土地實際耕作人,據以主張其等與被上訴人間有系爭租佃關係存在(各組上訴人所提契約與有無租佃關係判斷要旨詳如附表壹-1至附表壹-56欄所示),要難採認。

㈣系爭租佃關係:

依上說明,上訴人所提2件營地條約與系爭土地無涉,所提代耕契約均非耕地租約,所提代辦合約與公地租約俱非兩造間之耕地租約,所提其他書證皆無法證明兩造間有減租條例規範之租佃關係,是上訴人猶本於減租條例之承租人,對被上訴人主張兩造間有系爭租佃關係存在,俱無憑據,要難採認。

八、綜上所述,上訴人並非減租條例之承租人,其等請求確認系爭租佃關係存在,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其理由容有不同,但結論尚無二致,仍應維持。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上訴人前開擴張及追加請求,亦為無理由,應併予駁回。

九、楊銘源曾與改制前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現為國產署)臺灣中區辦事處簽定國有耕地租賃契約書(下稱國地租約;租期自91年1月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見本院更二審附件卷九第66頁),惟楊銘源事後陳明不再於本件主張國地契約(見本院更二審卷八第168頁),自無審究國地租約之必要。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上訴、擴張與追加之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國 精

法 官 林 筱 涵法 官 陳 正 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發回更審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擴張)部分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陳 三 軫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附表壹-1〈第1組〉: 第1-56組總說明如下: ㈠下列土地均坐落臺中市○○區 ㈡下列鑑定圖泛指下列鑑定圖、複丈成果圖、清冊及書函說明: ⑴清水地政收件日期字號95年11月16日第599000號鑑定圖 ⑵清水地政96年4月11日清地測字第0960006084號函檢附現地使用狀況成果圖及清冊(見原審卷三第95-118頁) ⑶清水地政105年3月15日清地二字第1050002439號函檢附收件日期字號104年3月26日104年土測字第666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見本院更一審卷十六第149-154頁) ⑷清水地政105年8月17日清地二字第1050007981號函檢附收件日期字號104年3月26日104年土測字第666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見本院更一審卷十七第80-85頁) ⑸清水地政109年9月26日清地二字第10900104871號函 ⑹清水地政109年9月26日清地二字第10900104872號函 ⑺清水地政109年9月26日清地二字第10900104873號函 ⑻清水地政109年9月26日清地二字第10900104874號函 ⑼清水地政109年9月26日清地二字第10900104875號函 ⑽清水地政109年9月26日清地二字第1090010487號函 ⑾清水地政109年10月21日清地二字第1090011044號函(以上⑸-⑾函見本院更二審卷六第341-362、367頁) ㈢上訴人聲明: 確認兩造間下述56組欄所示❶鑑定圖編號、❷土地地號、❸面積之耕地三五七減租條例規範之租佃(耕地租賃)關係存在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 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 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❶林廷蓁 ❷王秀娟 ❸蔡明翰 ❹蔡明諭 ❺蔡豐全 ❻蔡銘嘉 ❼蔡銘維 ❽蔡銘豪 (蔡裕皆、蔡瑞元、蔡陳蜜) ⑴未提出 ⑵無(放租清冊 列○○農場 為承租人) 政戰局 ❶編號3 ❷○○段000 、000-0地 號 ❸2,007㎡ ❶編號3 ❷○○段00 0、000-0 地號 ❸1,913㎡( 扣除編號 3-A、3-B) ❶編號3 ❷○○段000、 000-0地號 ❸1,216㎡(1,1 12+104) ❶一、二審原請求確認2,007㎡ ❷更一審減縮為1,913㎡ ❸更二審再減縮為1,216㎡ ❶編號6 ❷○○段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4,020㎡ ❶編號6 ❷○○段000 、000-0、0 00-0、000- 0地號 ❸3,931㎡(扣 除編號6-A) ❶編號6 ❷○○段000、000-0、000-0地號 ❸3,931㎡(125+2,969+449+338) ❶一、二審請求確認4,020㎡ ❷更一、二審減縮為3,931㎡附表壹-2(第2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 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楊宗明 (楊天送) ⑴未提出 ⑵無(放租清冊列○○農場 為承租人) 政戰局 ❶編號14-1 ❷○○段000 、000-0、0 00-0地號 ❸830㎡ ❶編號14-1 ❷○○段000 、000-0、0 00-0地號 ❸828㎡(扣除 編號14-1-A ) ❶編號14-1 ❷○○段000、 000-0、000- 0地號 ❸774㎡(436+ 65+273) ❶一、二審請求確認830㎡ ❷更一審減縮為828㎡ ❸更二審再減縮為774㎡附表壹-3(第3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 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❶王連琪 ❷卓王愛 ❸王秀春 ❹王彩珠 ❺朱俊明 ❻朱照如 ❼朱俊宏 ❽朱怡婷 ❾朱俊郎 ❿王清杉 ⓫王清通 ⓬王淑姿 ⓭王清松 (王緊) ⑴公地租約 ⑵無(公地租約 列○○農場 為出租人、 放租清冊列 ○○農場為 承租人) 政戰局 ❶編號16 ❷○○段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地 號 ❸2,480㎡ ❶編號16 ❷○○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2,474㎡( 扣除編號16-A) ❶編號16 ❷○○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2,474㎡(1,222+171+674+178+37+192) ❶一、二審請求確認2,480㎡ ❷更一、二審時減縮為2,474㎡附表壹-4(第4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 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❶楊朝木 ❷楊鎮吉(楊標) ⑴未提出 ⑵無(放租清冊列○○農場為承租人) 政戰局 ❶編號52 ❷○○段000 -0地號 ❸222㎡ ----------- ❶編號55 ❷○○段000 -0地號 ❸866㎡ ❶編號52 ❷○○段000-0地號 ❸222㎡ ---------- ❶編號55 ❷○○段000-0地號 ❸866㎡ ❶編號52 ❷○○段000-0地號 ❸222㎡ ------------ ❶編號55 ❷○○段000-0地號 ❸866㎡附表壹-5(第5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 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陳忠良 (陳孫謀) ⑴未提出 ⑵無(放租清冊列○○農場為承租人) 政戰局 ❶編號1 ❷○○段000 、000-0、0 00、000-0 、000-0地 號 ❸1,250㎡ ❶編號1 ❷○○段000 、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1,070㎡(扣除編號1-A、1-B、1-C、1-D、1-E、1-F) ❶編號1 ❷○○段000 、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994㎡(28+2+15+173+763+13) ❶一、二審請求確認1,250㎡ ❷更一審減縮為1,070㎡ ❸更二審再減縮為994㎡附表壹-6(第6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❶蔡承軒 ❷蔡全益 (蔡水河 、蔡朝木) ⑴代耕契約(72-73年) ⑵曾有(出租人三支處) 政戰局 ❶編號65 ❷○○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2,480㎡ ------------ ❶編號67 ❷○○段000-0、000-0、000-0地號 ❸1,785㎡ ------------ ❶編號72 ❷○○段000、000、000-0地號 ❸1,060㎡ ------------ ❶編號76 ❷○○段000-0地號 ❸425㎡ ------------ ❶編號79 ❷○○段000-0地號 ❸640㎡ ❶編號65 ❷○○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2,480㎡ ------------ ❶編號67 ❷○○段000-0、000-0、000-0地號 ❸1,785㎡ ------------ ❶編號72 ❷○○段000、000、000-0地號 ❸1,060㎡ ------------ ❶編號76 ❷○○段000-0地號 ❸425㎡ ------------ ❶編號79 ❷○○段000-0地號 ❸640㎡ ❶編號65 ❷○○段000-0、000-0地號 ❸2,061㎡(842+1,219) ------------- ❶編號67 ❷○○段000-0、000-0地號 ❸1,574㎡(1,552+22) ------------- ❶編號72 ❷○○段000、000-0地號 ❸939㎡(7+932) ------------- ❶編號76 ❷○○段000-0地號 ❸425㎡ ------------- ❶編號79 ❷○○段000-0地號 ❸640㎡ (編號65部分) ❶一審至更一審請求確認2,480㎡ ❷更二審減縮為2,061㎡ ------------- (編號67部分) ❶一審至更一審請求確認1,785㎡ ❷更二審減縮為1,574㎡ ------------- (編號72部分) ❶一審至更一審請求確認1,060㎡ ❷更二審減縮為393㎡附表壹-7(第7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 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馬志忠(馬登標) ⑴代耕契約(71-72年) ⑵曾有(出租人三支處) 政戰局 ❶編號69 ❷○○段000-0地號 ❷1,940㎡ ------------ ❶編號73 ❷○○段000-0地號 ❸3,785㎡ ------------ ❶編號74 ❷○○段000-0地號 ❸615㎡ ❶編號69 ❷○○段000-0地號 ❷1,940㎡ ------------ ❶編號73 ❷○○段000-0地號 ❸3,785㎡ ------------ ❶編號74 ❷○○段000-0地號 ❸615㎡ ❶編號69 ❷○○段000-0地號 ❷1,940㎡ ------------ ❶編號73 ❷○○段000-0地號 ❸3,785㎡ ------------ ❶編號74 ❷○○段000-0地號 ❸615㎡附表壹-8(第8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❶陳宥齊 ❷陳友欽 (陳明雄) ⑴未提出 ⑵曾有(放租清冊列72-73年代耕戶合約) 政戰局 ❶編號39 ❷○○段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3,700㎡(與陳林凖、蔡加進共同承租) ------------ ❶編號66 ❷○○段000-0、000-0、000-0地號 ❸2,588㎡ ❶編號39 ❷○○段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3,700㎡ ------------ ❶編號66 ❷○○段000-0、000-0、000-0地號 ❸2,588㎡ ❶編號39 ❷○○段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3,700㎡(63+332+3,305) ------------ ❶編號66 ❷○○段000-0、000-0地號 ❸2,498㎡(2,383+115) (編號66部分) ❶一審至更一審請求確認2,588㎡ ❷更二審減縮為2,498㎡附表壹-9(第9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蔡加進 ⑴未提出 ⑵曾有(放租清冊列72-73年代耕戶合約) 政戰局 ❶編號39 ❷○○段000- 00、000-00 、000-00地 號 ❸3,700㎡(與 陳林凖、陳 宥齊、陳友 欽共同承租 ) ❶編號39 ❷○○段000- 00、000-00、000-00地 號 ❸3,700㎡ ❶編號39 ❷○○段000- 00、000-00 、000-00地 號 ❸3,700㎡(332+63+3,305)附表壹-10(第10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 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❶陳金戀 ❷陳金鳳 ❸陳金枝 ❹陳福霖 ❺陳慧玲 (陳灶) ⑴代耕契約(72-73年) ⑵曾有(出租人三支處) 政戰局 ❶編號39 ❷○○段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3,700㎡(與蔡加進、陳宥齊、陳友欽共同承租) ----------- ❶編號41 ❷○○段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1,910㎡ ------------ ❶編號42 ❷○○段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1,210㎡ ------------ ❶編號43 ❷○○段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333㎡ ------------ ❶編號44 ❷○○段000-00地號 ❸2,725㎡ ❶編號39 ❷○○段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3,700㎡(與蔡加進、陳宥齊、陳友欽共同承租) ------------ ❶編號41 ❷○○段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1,910㎡ ------------ ❶編號42 ❷○○段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1,210㎡ ------------ ❶編號43 ❷○○段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333㎡ ------------ ❶編號44 ❷○○段000-00地號 ❸2,725㎡ ❶編號39 ❷○○段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3,700㎡(332+63+3,305) ------------- ❶編號41 ❷○○段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1,910㎡(162+15+1,733) ------------- ❶編號42 ❷○○段000-00地號 ❸1,210㎡ ------------- ❶編號43 ❷○○段000-00地號 ❸333㎡ ------------- ❶編號44 ❷○○段000-00地號 ❸2,665㎡ (編號44部分) ❶一審至更一審原請求確認2,725㎡ ❷更二審減縮為2,665㎡附表壹-11(第11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 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李顏月 ⑴代耕契約(72-73年) ⑵曾有(出租人三支處) 政戰局 ❶編號61 ❷○○段000-0、000-0、000-0地號 ❸1,485㎡ ------------- ❶編號71 ❷○○段000-0、000-00地號 ❸925㎡ ❶編號61 ❷○○段000-0、000-0、000-0地號 ❸1,485㎡ ------------ ❶編號71 ❷○○段000-0、000-00地號 ❸925㎡ ❶編號61 ❷○○段000-0地號 ❸1,190㎡ ------------- ❶編號71 ❷○○段000-0地號 ❸811㎡ (編號61部分) ❶一審至更一審請求確認1,485㎡ ❷更二審減縮為1,190㎡ ------------- (編號71部分) ❶一審至更一審請求確認925㎡ ❷更二審減縮為811㎡附表壹-12(第12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 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楊振歷 ⑴代耕契約(72-73年) ⑵曾有(出租人三支處) 政戰局 ❶編號33 ❷○○段000- 0、000-0、 000-0地號 ❸1,942㎡ ❶編號33 ❷○○段000- 0、000-0、000-0地號 ❸1,942㎡ ❶編號33 ❷○○段000- 0、000-0、 000-0地號 ❸1,942㎡(341+357+1,244)附表壹-13(第13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❶楊欣恭 ❷楊麒霖 ❸楊綉嬌 ❹楊秀微 ❺楊秀日 ❻楊惟淑 ❼陳楊綉柑 ❽楊雅鈞 ❾楊綉娥 (楊欽腹) ⑴代耕契約(72-73年) ⑵曾有(出租人三支處) 政戰局 ❶編號19 ❷○○段000-0、000-0地號 ❸920㎡ ------------ ❶編號35 ❷○○段000-0地號 ❸896㎡ ❶編號19 ❷○○段000-0、000-0地號 ❸918㎡(扣除編號19-A) ------------ ❶編號35 ❷○○段000-0地號 ❸896㎡ ❶編號19 ❷○○段000-0、000-0地號 ❸918㎡(591+327) ------------ ❶編號35 ❷○○段000-0地號 ❸896㎡ (編號19部分) ❶一、二審請求確認920㎡ ❷更一、二審減縮為918㎡附表壹-14(第14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 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❶楊炎 ❷楊宗益 ❸楊宗堅 (楊欽全) ⑴代耕契約(72-73年) ⑵曾有(出租人三支處) 政戰局 ❶編號20 ❷○○段000地號 ❸872㎡ ------------ ❶編號34 ❷○○段000-0地號 ❸978㎡ ❶編號20 ❷○○段000地號 ❸864㎡(扣除編號20-A) ------------ ❶編號34 ❷○○段000-0地號 ❸978㎡ ❶編號20 ❷○○段000地號 ❸864㎡ ------------ ❶編號34 ❷○○段000-0地號 ❸978㎡ (編號20部分) ❶一、二審請求確認872㎡ ❷更一、二審減縮為864㎡附表壹-15(第15組): 上訴人 (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 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❶林平 ❷林景亮 (林居財) ⑴代耕契約(72-73年) ⑵曾有(出租人三支處) 政戰局 ❶編號36 ❷○○段000- 0、000-0地 號 ❸1,715㎡ ❶編號36 ❷○○段000-0、000-0地號 ❸1,715㎡ ❶編號36 ❷○○段000- 0、000-0地 號 ❸1,715㎡(1,694+21)附表壹-16(第16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 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蔡水柳( 蔡火墩) ⑴未提出 ⑵無(放租清冊列○○農場為承租人) 政戰局 ❶編號2 ❷○○段000、 000-0地號 ❸224㎡ ❶編號2 ❷○○段000、000-0地號 ❸206㎡(扣除編號2-A、2-B) ❶編號2 ❷○○段000、000-0地號 ❸206㎡(188+18) ❶一、二審請求 確認224㎡ ❷更一、二審減縮為206㎡附表壹-17(第17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陳金生 ⑴代耕契約(70-71年) ⑵曾有(三支處為出租人) 政戰局 ❶編號45 ❷○○段000-0 0地號 ❸540㎡ ❶編號45 ❷○○段000-00地號 ❸540㎡ ❶編號45 ❷○○段000-0 0地號 ❸540㎡附表壹-18(第18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 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楊漳程 ⑴未提出 ⑵曾有(放租清冊列72-73年代耕戶合約) 政戰局 ❶編號40 ❷○○段000-0 0、000-00、 000-00地號 ❸421㎡ ❶編號40 ❷○○段000-00、000-00、 000-00地號 ❸421㎡ ❶編號40 ❷○○段000-0 0、000-00、 000-00地號 ❸421㎡(157+144+120)附表壹-19(第19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 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❶蔡金宗 ❷蔡金發 ❸蔡金本 ❹蔡金標 ❺蔡金村 (蔡錦隆) ⑴代耕契約(71-72年) ⑵曾有(出租人三支處) 政戰局 ❶編號57 ❷○○段000-0地號 ❸595㎡ ------------- ❶編號59 ❷○○段000-0地號 ❸642㎡ ------------- ❶編號75 ❷○○段000-0地號 ❸1,045㎡ ------------- ❶編號80 ❷○○段000-0 、000-00地 號 ❸477㎡ ❶編號57 ❷○○段000-0地號 ❸595㎡ ------------- ❶編號59 ❷○○段000-0地號 ❸642㎡ ------------- ❶編號75 ❷○○段000-0地號 ❸1,045㎡ ------------- ❶編號80 ❷○○段000-0 、000-00地 號 ❸477㎡ ❶編號57 ❷○○段000-0地號 ❸595㎡ ------------- ❶編號59 ❷○○段000-0地號 ❸642㎡ ------------- ❶編號75 ❷○○段000-0地號 ❸1,045㎡ ------------- ❶編號80 ❷○○段000-0 、000-00地 號 ❸477㎡(472+5)附表壹-20(第20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 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❶楊王慰 ❷楊水富 ❸楊璟謨 ❹楊錫融 ❺楊詠悳 (楊森田) ⑴營地條約(39-41年;承租○○段000、000地號)、公地租約(承租000、000、000地號) ⑵無(放租清冊列○○農場為○○段000、000-0地號、72-73年代耕戶合約承租人) 政戰局 ❶編號47 ❷○○段000地號 ❸908㎡ ----------- ❶編號50 ❷○○段000-0 、000-0地號 ❸1,120㎡ ------------- ❶編號53 ❷○○段000-0 地號 ❸1,025㎡ ❶編號47 ❷○○段000地號 ❸908㎡ ---------- ❶編號50 ❷○○段000-0、000-0地號 ❸1,120㎡ ------------ ❶編號53 ❷○○段000-0地號 ❸1,025㎡ ❶編號47 ❷○○段000地號 ❸908㎡ ----------- ❶編號50 ❷○○段000-0、000-0地號 ❸1,029㎡ ------------ ❶編號53 ❷○○段000-0地號 ❸1,012㎡ (編號50部分) ❶一審請求確認1,120㎡ ❷更二審減縮為1,029㎡ ----------- (編號53部分) ❶一審請求確認1,025㎡ ❷更二審減縮為 1,012㎡ 臺中市政府 ❶編號50 ❷○○段000-0 地號 ❸----- ------------- ❶編號53 ❷○○段000-0 地號 ❸----- ❶編號50 ❷○○段000-0地號 ❸----- ------------ ❶編號53 ❷○○段000-0地號 ❸----- ❶編號50 ❷○○段000-0 地號 ❸91㎡ ------------- ❶編號53 ❷○○段000-0 地號 ❸13㎡附表壹-21(第21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❶吳正 ❷楊宗鎮 ❸楊華亮 ❹楊志森 (楊江山) ⑴未提出 ⑵無(放租清冊 列○○農場為 承租人) 政戰局 ❶編號11 ❷○○段000 、000-0、00 0-0地號 ❸1,510㎡ ❶編號11 ❷○○段000 、000-0、0 00-0地號 ❸1,510㎡ ❶編號11 ❷○○段000 、000-0、00 0-0地號 ❸1,499㎡(814+124+561) ❶一、二審請求確認1,510㎡ ❷更二審減縮為1,499㎡附表壹-22(第22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 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❶黃文喜 ❷黃文龍 (黃慢首) ⑴代耕契約(70-71年) ⑵曾有(出租人三支處) 政戰局 ❶編號7 ❷○○段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地 號 ❸2,400㎡ ------------- ❶編號30 ❷○○段000、 000-0、000- 0、000、00 0、000-0、0 00-0地號 ❸1,000㎡ ❶編號7 ❷○○段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地 號 ❸2,385㎡(扣除編號7-A) ------------- ❶編號30 ❷○○段000、 000-0、000- 0、000、00 0、000-0、0 00-0地號 ❸1,000㎡ ❶編號7 ❷○○段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地 號 ❸2,365㎡(90+5+3+195+947) ------------- ❶編號30 ❷○○段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地 號 ❸981㎡(21+11+44+188+130+587) (編號7部分) ❶一、二審請求確認2,400㎡ ❷更一審減縮為2,385㎡ ❸更二審再減縮為2,365㎡ -------------- (編號30部分) ❶一、二審及更一審請求確認1,000㎡ ❷更二審減縮為981㎡附表壹-23(第23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❶蔡添貴 ❷蔡榮輝 ❸蔡添丁 ❹蔡垂松 ❺蔡雅娟 ❻蔡雅菁 ❼蔡玉貞 ❽蔡文平 ❾蔡岢行 ❿蔡敏祥 ⓫蔡素卿 ⓬蔡志達( 蔡萬來、蔡紀招) ⑴公地租約(71-72年)、 代耕契約(72-73年) ⑵曾有(出租人三支處) 政戰局 ❶編號4 ❷○○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6,650㎡ ------------ ❶編號26 ❷○○段000、000地號 ❸3,210㎡ ❶編號4 ❷○○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6,471㎡(扣除編號4-A、4-B、4-C、4-D、4-E) ------------ ❶編號26 ❷○○段000、000地號 ❸2,272㎡ ❶編號4 ❷○○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6,452㎡(323 +1,975+206+722+149+2,445+406+226) ------------- ❶編號26 ❷○○段000、000地號 ❸1,890㎡ (編號4部分) ❶一、二審請求確認6,650㎡ ❷一審減縮為6,471㎡ ❸二審再減縮為6,452㎡ -------------- (編號26部分) ❶一、二審請求確認3,310㎡ ❷更一審減縮為2,242㎡ ❸更二審再減縮為1,890㎡ 臺中市政府 ❶編號4 ❷○○段000-0、000-0地號 ❸----- ------------ ❶編號26 ❷○○段000- 0、000-0、 000-0地號 ❸--- ❶---- ❷---- ❸---- ------------ ❶編號26 ❷○○段000-0地號 ❸--- ❶編號26 ❷○○段000-0地號 ❸382㎡ (編號4部分) 更一、二審不再 請求確認000-0 、000-0地號 ----------- (編號26部分) 更一、二審不再 請求確認000-0 、000-0地號, 僅請求確認000- 0地號面積382㎡附表壹-24(第24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蔡佳煊(蔡理) ⑴代耕契約(72-73年) ⑵曾有(出租人三支處) 政戰局 ❶編號28 ❷○○段000- 0、000-0、 000-0地號 ❸1,110㎡ ❶編號28 ❷○○段000- 0、000-0、 000-0地號 ❸1,076㎡(扣除編號28-A、28-B、28-C) ❶編號28 ❷○○段000- 0、000-0、 000-0地號 ❸70㎡(36+10+24) ❶一、二審請求確認1,110㎡ ❷更一、二審減縮為1,076㎡ 臺中市政府 ❶編號28 ❷○○段000 、000地號 ❸---- ❶編號28 ❷○○段000 、000地號 ❸---- ❶編號28 ❷○○段000 、000地號 ❸1,006㎡(697+309) 同上附表壹-25(第25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❶許淑酌 ❷蔡政修 ❸蔡政育 ❹蔡進順 ❺蔡進益 ❻蔡錦章 ❼蔡錦掌 ❽蔡義澤 (蔡裕耕) ⑴代耕契約(72-73年) ⑵曾有(出租人三支處) 臺中市政府 ❶編號23 ❷○○段000 、000-0地 號 ❸1,505㎡ ❶編號23 ❷○○段000 、000-0地 號 ❸--- ❶編號23 ❷○○段000、 000-0地號 ❸1,300㎡(988+312) ❶一、二審請求確認1,505㎡ ❷更一審減縮為1,173㎡ ❸更二審擴張為1,300㎡附表壹-26(第26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 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❶楊煥堂 ❷楊錫孟 ❸楊錫佳 ❹楊昆松( 楊耀庚) ⑴營地條約( 39-41年; 承租○○ ○段00、0 00地號及○○段000-0、00地號) ⑵無(放租清冊列○○農場為○○段000、000-0地號72-73年代耕戶合約承租人) 政戰局 ❶編號49 ❷○○段000地號 ❸500㎡ ------------ ❶編號54 ❷○○段000-0地號 ❸550㎡ ❶編號49 ❷○○段000地號 ❸500㎡ ------------ ❶編號54 ❷○○段000-0地號 ❸550㎡ ❶編號49 ❷○○段000地號 ❸500㎡ ------------- ❶編號54 ❷○○段000-0地號 ❸550㎡附表壹-27(第27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蔡宗堅( 蔡朝億、 蔡楊涼) ⑴未提出 ⑵無(放租清冊列○○農場為承租人) 政戰局 ❶編號21 ❷○○段000 地號 ❸520㎡ ❶編號21 ❷○○段000 地號 ❸扣除編號21-A、000-0地號面積 ❶編號21 ❷○○段000 地號 ❸433㎡ ❶一、二審請求確認520㎡ ❷更一、二審減縮為515㎡ 臺中市政府 ❶編號21 ❷○○段000- 0地號 ❸---- ❶編號21 ❷○○段000-0地號 ❸---- ❶編號21 ❷○○段000-0地號 ❸82㎡附表壹-28(第28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 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❶陳欽 ❷陳榮吉 ❸陳榮中 ❹陳意和 (陳聯奎) ⑴代耕契約(72-73年) ⑵曾有(出租人三支處) 政戰局 ❶編號5 ❷○○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4,750㎡ ------------ ○○段000-0 地號為編號29 之一部分 ❶編號5 ❷○○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4,678㎡(扣除編號5-A) ------------ ○○段000-0 地號為編號29 之一部分 ❶編號5 ❷○○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4,699㎡(99+1,813+300+178+89+1,744+290+186) ------------- ❶編號29 ❷○○段000-0地號 ❸211㎡ (編號5部分) ❶一、二審請求確認4,750㎡ ❷更一審減縮為4,678㎡ ❸更二審擴張為4,699㎡ 臺中市政府 ❶編號29 ❷○○段000 、000地號 ❸1,260㎡ ❶編號29 ❷○○段000 、000地號 ❸扣除編號29-A、000-0地號面積 ❶編號29 ❷○○段000 、000地號 ❸972㎡(764+208) (編號29部分) ❶一、二審請求確認1,260㎡ ❷更一審減縮為1,228㎡ ❸更二審再減縮為1,183㎡附表壹-29(第29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❶楊金棟 ❷楊林秀圓(楊李究) ⑴未提出 ⑵無(放租清冊列○○農場為承租人) 政戰局 ❶編號8 ❷○○段000、 000-0、000- 0、000-0地 號 ❸1,580㎡ ❶編號8 ❷○○段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1,570㎡(扣除編號8-A) ❶編號8 ❷○○段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1,570㎡(817+142+611) ❶一、二審請求確認1,580㎡ ❷更一、二審減縮為1,570㎡附表壹-30(第30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 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洪記( 洪泮) ⑴公地租約 ⑵無(公地租約列出租人為○○農場、放租清冊列○○農場為承租人) 政戰局 ❶編號15 ❷○○段000 、000-0、0 00-0地號 ❸840㎡ ❶編號15 ❷○○段000 、000-0、0 00-0地號 ❸838㎡(扣除編號15-A) ❶編號15 ❷○○段000 、000-0、0 00-0地號 ❸863㎡(485+72+306) ❶一、二審請求確認840㎡ ❷更一審減縮為838㎡ ❸更二審擴張為863㎡附表壹-31(第31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❶楊碧全 ❷楊碧勳 ❸柯素文 ❹楊景翔 ❺楊孟珠 ❻楊佳螢 ❼楊宜華 ❽楊宜芳 (楊江坤) ⑴公地租約 ⑵無(公地租約列○○農場為出租人 、放租清冊列○○農場為承租人) 政戰局 ❶編號14 ❷○○段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 000-0、000- 0、000-0地 號 ❸4,730㎡ ❶編號14 ❷○○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4,717㎡(扣除編號14-A、14-B) ❶編號14 ❷○○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4,283㎡(239+25+70+1,099+166+701+1,388+270+325) ❶一、二審請求確認4,730㎡ ❷更一審減縮為4,717㎡ ❸更二審再減縮為4,283㎡ 臺中市政府 ❶編號27 ❷○○段000- 0、000地號 ❸292㎡ ❶編號27 ❷○○段000- 0、000地號 ❸284㎡(扣除 編號27-A) ❶編號27 ❷○○段000- 0、000地號 ❸284㎡(90+194) ❶一、二審請求確認292㎡ ❷更一、二審減縮為284㎡附表壹-32(第32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 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❶陳建智 ❷陳明村( 陳家興即陳正雄) ⑴未提出 ⑵曾有(放租 清冊列72-7 3年代耕合 約戶) 政戰局 ❶編號32 ❷○○段000、 000-0、000- 0地號 ❸1,735㎡ ❶編號32 ❷○○段000、000-0、000-0地號 ❸1,000㎡(扣除編號32-A、32-B、32-C) ❶編號32 ❷○○段000、000-0、000-0地號 ❸256㎡(21+24+211) ❶一、二審請求確認1,735㎡ ❷更一審減縮為1,000㎡ ❸更二審對政戰局請求確認256㎡(總面積仍為1,000㎡) 臺中市政府 ❶編號32 ❷○○段000、 000-0地號 ❸扣除000、00 0-0、000-0 地號所餘部 分 ❶編號32 ❷○○段000、000-0地號 ❸扣除編號32-A、32-B、32-C,及000、000-0、000-0地號所餘部分 ❶編號32 ❷○○段000、 000-0地號 ❸1,395㎡(588+807) 更二審請求確認 1,395㎡附表壹-33(第33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 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❶王昆枝 ❷王瑞年 ❸王國禎 (王錦鎮) ⑴未提出 ⑵無(放租清冊列○○農場為承租人) 政戰局 ❶編號17 ❷○○段000、0 00-0、000-0 、000、000- 0、000-0地號 ❸1,820㎡ ❶編號17 ❷○○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1,815㎡(扣 除編號17- A、17-B) ❶編號17 ❷○○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1,752㎡(489 +444+420+180+37+182) ❶一、二審請求確認1,820㎡ ❷更一審減縮為1,815㎡ ❸更二審再減縮為1,752㎡附表壹-34(第34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 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 後之上訴聲 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楊朝進 ⑴代耕契約(72-73年) ⑵曾有(出租人三支處) 政戰局 ❶編號22 ❷○○段000、 000地號 ❸2,087㎡ ❶編號22 ❷○○段000、000地號 ❸2,087㎡(扣 除編號22-A、22-B) ❶編號22 ❷○○段000、000、000地號 ❸323㎡(76+40+207) ❶一、二審請求確認總面積2,150㎡ ❷更一審減縮為2,087㎡ ❸更二審對政戰 局請求確認32 3㎡(總面積減 縮為2,071㎡) 臺中市政府 ❶編號22 ❷○○段000-0 、000-0地號 ❸扣除000、00 0地號後所餘 部分 ❶編號22 ❷○○段000-0、000-0地號 ❸扣除000、000地號後所餘部分 ❶編號22 ❷○○段000-0 、000-0地號 ❸1,748㎡(1,641+107) 更二審請求確認 1,748㎡附表壹-35(第35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 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陳林淑姿(陳墩即陳敦) ⑴代耕契約( 72-73年) ⑵曾有(出租人三支處) 政戰局 ❶編號77 ❷○○段000-0 地號 ❸136㎡ ❶編號77 ❷○○段000-0地號 ❸136㎡ ❶編號77 ❷○○段000-0 地號 ❸136㎡附表壹-36(第36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 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❶楊加彬 ❷楊令鈴 ❸楊正如 ❹楊勝旭 ❺楊陳秋 霞 ❻楊錫忠 (楊增奇) ⑴未提出 ⑵無(單據不符) 政戰局 ❶編號46 ❷○○段000地 號 ❸200㎡ ❶編號46 ❷○○段000地號 ❸200㎡ ❶編號46 ❷○○段000地號 ❸179㎡ ❶一審至更一 審請求確認 200㎡。 ❷更二審減縮 為179㎡附表壹-37(第37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 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❶李王保 ❷李秋瀛 ❸李秋德 ❹李秋明 ❺李秋結 ❻李秋湶 ❼李美銀 ❽李秋嘉 (李錦在) ⑴代耕契約 (72-73年) ⑵曾有(出租人三支處) 政戰局 ❶編號48 ❷○○段000地號 ❸1,560㎡ ------------- ❶編號78 ❷○○段000、000-0地號 ❸1,500㎡ ❶編號48 ❷○○段000地號 ❸1,560㎡ ------------ ❶編號78 ❷○○段000、000-0地號 ❸1,500㎡ ❶編號48 ❷○○段000地號 ❸1,521㎡ ------------- ❶編號78 ❷○○段000-0地號 ❸1,497㎡ (編號48部分) ❶一審至更一審請求確認1,560㎡ ❷更二審減縮為1,521㎡ ------------- (編號78部分) ❶一審至更一審請求確認1,500㎡ ❷更二審減縮為1,497㎡附表壹-38(第38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 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❶蔡誌原 ❷王俐婷 ❸蔡佳倫 ❹蔡宗訓 (蔡火中) ⑴未提出 ⑵曾有(放租清冊列72-73年代耕戶) 政戰局 ❶編號25 ❷○○段000、 000-0、000- 0、000-0、0 00-0地號 ❸3,470㎡ ❶編號25 ❷○○段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3,409㎡(扣除編號25-A、25-B、25-C、25-D) ❶編號25 ❷○○段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3,347㎡(1,987+413+624+154+169) ❶一、二審請求確認3,470㎡ ❷更一審減縮為3,409㎡ ❸更二審再減縮為3,347㎡附表壹-39(第39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 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❶楊培鋒 ❷楊培順 ❸楊朝皓 ❹楊朝勝 ❺楊嵂婷 ❻楊雲 ❼蔡楊双勳 ❽楊綉緞 ❾楊陳麵 ❿楊宜珍 ⓫楊宗壁 ⓬楊宗熾 ⓭周寶源 ⓮周寶堂 ⓯周錦坤 ⓰周謀壽 ⓱周耀鵬 (楊牽) ⑴公地租約 (71年) ⑵無(公地租約、放租清冊各列○○農場為出租人、承租人) 政戰局 ❶編號9 ❷○○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770㎡ ❶編號9 ❷○○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764㎡(扣除編號9-A、9-B) (此為更一審聲明) ❶一審請求確認770㎡ ❷更一審減縮為764㎡ ❸更二審未到場 亦未具狀聲明附表壹-40(第40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 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周敬堯( 周其良) ⑴代耕契約 (71-72年) ⑵曾有(出租人三支處) 國產署 ❶編號104 ❷○○段000- 0、000-0、 000-0、00 0,000-0、 000、000-0 、000、000 地號 ❸3,885㎡ ❶編號104 ❷○○段000- 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000-0、00 0-0地號 ❸3,510㎡(扣除 編號104-A、104-B、104- C、104-D) ❶編號104 ❷○○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3,427㎡(3+213+370+621+1,029+1,191) 。 ❶一、二審請求確認3,885㎡ ❷更一審減縮為3,510㎡ ❸更二審再減縮為3,427㎡附表壹-41(第41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 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❶周秋錦 ❷周貽棟 ❸周杏西 (周旺) ⑴代耕契約(72-73年) ⑵曾有(出租人三支處) 國產署 ❶編號113 ❷○○段000-0 、000、000- 0、000-0、0 00-0地號 ❸3,380㎡ ❶編號113 ❷○○段000、000-0、000-0地號 ❸3,333㎡(扣除編號113-A、113-B) ❶編號113 ❷○○段000、000-0、000-0地號 ❸3,333㎡(1,388+1,700+245) ❶一、二審請求確認3,380㎡ ❷更一、二審減縮為3,333㎡附表壹-42(第42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 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❶蔡萬宏 ❷蔡童猜 ❸蔡宛玲 ❹蔡憲忠 (蔡扱) ⑴代耕契約(72-73年) ⑵曾有(出租人三支處) 國產署 ❶編號115 ❷○○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4,685㎡ ------------ ❶編號117 ❷○○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2,192㎡ ------------ ❶編號119 ❷○○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段000-0地號 ❸4,714㎡ ❶編號115 ❷○○段000-0、000-0、000-0地號 ❸4,619㎡(2,702+1,028+889) ------------ ❶編號117 ❷○○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2,156㎡ ----------- ❶編號119 ❷○○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4,528㎡ ❶編號115 ❷○○段000-0、000-0、000-0地號 ❸4,619㎡(2,702+1,028+889) ------------- ❶編號117 ❷○○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2,156㎡(136+1,020+1,000) ----------- ❶編號119 ❷○○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4,528㎡(437+1,566+1,000+864) (編號115部分) ❶一、二審及更一審請求確認4,685㎡ ❷更二審減縮為4,619㎡ -------------- (編號117部分) ❶一、二審及更一審請求確認2,192㎡ ❷更二審減縮為2,156㎡ -------------- (編號119部分) ❶一、二審及更一審請求確認4,717㎡ ❷更二審減縮為4,528㎡附表壹-43(第43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 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李來春(李草) ⑴未提出 ⑵無(放租清 冊列○○農 場為承租人 ) 國產署 ❶編號85 ❷○○段000、000-0、000-0地號 ❸1,575㎡ ------------ ❶編號91 ❷○○段000-00、000、000地號 ❸1,055㎡ ------------ ❶編號93 ❷○○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876㎡ ❶編號85 ❷○○段000、000-0、000-0地號 ❸1,575㎡ ------------ ❶編號91 ❷○○段000-00、000、000地號 ❸984㎡(扣除 編號91-A、91-B) ------------ ❶編號93 ❷○○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816㎡(扣除編號93-A、93-B、93-C) ❶編號85 ❷○○段000、000-0、000-0地號 ❸1,571㎡(200+592+779) ------------- ❶編號91 ❷○○段000地號 ❸984㎡ ----------- ❶編號93 ❷○○段000、000-0、000-0地號 ❸813㎡(251+225+237) (編號85部分) ❶自一審至更一審請求確認1,575㎡ ❷更二審減縮為1,571㎡ ------------ (編號91部分) ❶一、二審請求確認1,055㎡ ❷更一、二審減縮為984㎡ -------------- (編號93部分) ❶一、二審請求確認876㎡ ❷更一、二審減縮為813㎡附表壹-44(第44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 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❶鄭明峰 ❷鄭明宗 (鄭屘仔) ⑴未提出 ⑵無(放租清冊列○○農場為承租人) 國產署 ❶編號84 ❷○○段000-0 0、000、000 -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 地號 ❸10,820㎡ ❶編號84 ❷○○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10,511㎡(扣除編號84-A、84-B、84-C) ❶編號84 ❷○○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10,511㎡(593+1,766+2,241+3,187+1,746+410+568) ❶一、二審請求確認10,820㎡ ❷更一、二審減縮為10,511㎡附表壹-45(第45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 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❶卓朝煌 ❷卓宗慶 (卓才) ⑴未提出 ⑵無(○○ 農場為承 租人) 國產署 ❶編號83 ❷○○段000、 000-0、000- 0、000地號 ❸2,560㎡ ❶編號83 ❷○○段000、 000-0、000- 0、000地號 ❸2,560㎡ ❶編號83 ❷○○段000、 000-0、000- 0地號 ❸2,553㎡(530 +1,037+98 6) ❶一審至更一審請求確認2,560㎡ ❷更二審減縮為2,553㎡附表壹-46(第46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 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❶楊必弘 ❷楊富妹 ❸楊順富 ❹楊明惠(楊自生) ⑴代耕契約(71-72年) ⑵曾有(出租人三支處) 國產署 ❶編號109 ❷○○段000 地號 ❸880㎡ ❶編號109 ❷○○段000地 號 ❸880㎡ ❶編號109 ❷○○段000地 號 ❸860㎡ ❶一審至更一審請求確認880㎡ ❷更二審減縮為860㎡附表壹-47(第47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 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李有福 ⑴代耕契約(72-73年) ⑵曾有(出租人三支處) 國產署 ❶編號90 ❷○○段000、000、000地號 ❸2,300㎡ ------------ ❶編號121 ❷○○段000-0、000-0地號 ❸1,307㎡ ❶編號90 ❷○○段000、000、000地號 ❸2,244㎡(扣除編號90-A、90-B) ------------ ❶編號121 ❷○○段000-0、000-0地號 ❸1,307㎡ ❶編號90 ❷○○段000、000、000地號 ❸2,244㎡ ----------- ❶編號121 ❷○○段000-0、000-0地號 ❸1,306㎡(1,287+19) (編號90部分) ❶一、二審請求確認2,300㎡ ❷更一、二審減縮為2,244㎡ -------------- (編號121部分) ❶一審至更一審請求確認1,307㎡ ❷更二審減縮為1,306㎡附表壹-48(第48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 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蔡篤明( 蔡裕錦) ⑴未提出 ⑵無(放租清 冊列代耕 戶係蔡裕 交,而非蔡裕錦) 國產署 ❶編號120 ❷○○段000- 0、000-0、0 00-0地號、 ○○段000-0 、000-0、00 0-0、000-0 、000-0、00 0-0、000-0 地號 ❸5,576㎡ ❶編號120 ❷○○段000- 0、000-0、 000-0地號、 ○○段000-0 、000-0、00 0-0、000-0 、000-0、000-0、000-0地號 ❸5,576㎡ ❶編號120 ❷○○段000-0 、000-0、00 0-0、000-0 、000-0、000-0、000-0地號 ❸5,507㎡(1,437+846+1,874+609+75+293+373) ❶一審至更一審請求確認5,576㎡ ❷更二審減縮為5,507㎡附表壹-49(第49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 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洪金鎮( 洪永法) ⑴代耕契約(72-73年) ⑵曾有(出租人三支處) 國產署 ❶編號123 ❷○○段000- 0地號、○○ 段000-0、00 0-0、000-0 地號 ❸1,115㎡ ❶編號123 ❷○○段000- 0地號、○○段000-0、000-0、000-0地號 ❸1,115㎡ ❶編號123 ❷○○段000-0、000-0、000-0地號 ❸1,091㎡(84+65+942) ❶一審至更一審 請求確認1,115㎡ ❷更二審減縮為1,091㎡附表壹-50(第50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 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❶李金錐 ❷王素嬌 ❸李彥鋒 ❹李宛如 ❺李麗娟 ❻李彥坤 (李水發) ⑴未提出 ⑵無(放租清冊列○○農場為承租人) 政戰局 ❶編號82 ❷○○段000- 0、000-0地號 ❸2,840㎡ ❶編號82 ❷○○段000- 0、000-0地 號 ❸2,840㎡ ❶編號82 ❷○○段000- 0、000-0地 號 ❸151㎡(77+74) ❶一審至更一審請求確認2,840㎡ ❷更二審對於政戰局請求確認151㎡(總面積仍為2,840㎡) 國產署 ❶編號82 ❷○○段000、0 00-0、000- 0、000-0地號 ------------- ❶編號97 ❷○○段000、0 00-0、000-0 地號 ❸1,160㎡ ❶編號82 ❷○○段000、000-0、000-0、000-0地號 -------------❶編號97 ❷○○段000、000-0、000-0地號 ❸1,053㎡(扣除編號97-A) ❶編號82 ❷○○段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2,689㎡(180+1,374+182+593) ------------ ❶編號97 ❷○○段000、000-0、000-0地號 ❸1,053㎡(1,050+3) (編號82部分)更 二審請求確認面 積2,689㎡ -------------- (編號97部分) ❶一、二審請求確認1,160㎡ ❷更一、二審減縮為1,053㎡附表壹-51(第51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 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楊周素蓮(楊肇錫) ⑴公地租約(71年) ⑵無(放租清冊列○○農場為承租人) 政戰局 ❶編號13 ❷○○段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地 號 ❸2,690㎡ ------------- ❶編號12 ❷○○段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 000、000-0 、000-0地號 ❸2,680㎡ ❶編號13 ❷○○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2,000㎡(扣除編號13-A、13-B) ------------ ❶編號12 ❷○○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2,000㎡(扣除編號12-A) ❶編號13 ❷○○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2,000㎡(145+506+20+776+176+1,048) (編號13部分) ❶一、二審請求 確認2,690㎡ ❷更一、二審減縮為2,000㎡ -------------- (編號12部分) ❶一、二審請求確認2,680㎡ ❷更一審減縮為2,000㎡ ❸更二審捨棄編號12附表壹-52(第52組): 上訴 人(原耕 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 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楊銘源 ⑴公地租約(71-72年)、國地租約(91-100年;本件不主張後者) ⑵無(放租清冊列○○農場為承租人) 政戰局 ❶編號12 ❷○○段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地號 ❸2,680㎡ ❶編號12 ❷○○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2,000㎡(扣除編號12-A) ❶編號12 ❷○○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2,273㎡(84.09+30.28+245.63+789+123+539+213+39+210) ❶一、二審請求確認2,680㎡ ❷更一審減縮為2,000㎡ ❸更二審再減縮為2,273㎡附表壹-53(第53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 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❶蔡坤炎 ❷蔡玉雲 ❸蔡素貞 ❹蔡淑勤 ❺蔡淑未 ❻蔡滿 ❼蔡淑華 (蔡進貴) ⑴代耕契約(72-73年) ⑵曾有(出租人三支處) 國產署 ❶編號95 ❷○○段000、000-0、000-0地號 ❸4,000㎡ ------------ ❶編號118 ❷○○段000-0、000-0、000-0地號 ❸2,495㎡ ❶編號95 ❷○○段000、000-0、000-0地號 ❸4,635㎡(扣除編號95-A、95-B、95-C) ------------ ❶編號118 ❷○○段000-0、000-0、000-0地號 ❸2,495㎡ ❶編號95 ❷○○段000、000-0、000-0地號 ❸4,552㎡(455+599+3,498) ------------ ❶編號118 ❷○○段000-0、000-0、000-0地號 ❸2,440㎡(155+1,167+1,118) ❶一、二審請求確認4,000㎡ ❷更一審減縮為4,635㎡ ❸更二審再減縮為4,552㎡ -------------- ❶一審至更一審請求確認2,495㎡ ❷更二審減縮為2,440㎡附表壹-54(第54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 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❶林鈞輔 ❷林清普 ❸林澤龍 ❹林澤銘 ❺林澤良 (林殿聲) ⑴代耕契約(71-72年) ⑵曾有(出租人三支處) 國產署 ❶編號81 ❷○○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3,510㎡ ----------- ❶編號111 ❷○○段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111,465㎡ ❶編號81 ❷○○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❸3,510㎡ -------------❶編號111 ❷○○段000、 000-0、000- 0、000-0、0 00-0地號 ❸110,742㎡(扣除編號111-A、111-B、111-C、111-D、111-E) ❶編號81 ❷○○段000-0、000-0、000-0地號 ❸3,354㎡(1,272+2,056+26) -------------- ❶編號111 ❷○○段000、 000-0、000- 0、000-0、0 00-0地號 ❸10,062㎡( 528+176+48+2,767+6,543) (編號81部分) ❶一審至更一審請求確認3,510㎡ ❷更二審減縮為3,354㎡ -------------- (編號111部分) ❶一、二審請求確認111,465㎡ ❷更一審減縮為110,742㎡ ❸更二審再減縮為10,062㎡ 臺中市政府 ❶編號111 ❷○○段000- 0、000-0地 號 ❸----- ❶編號111 ❷○○段000-0 、000-0地號 ❸----- ❶編號111 ❷○○段000-0 地號 ❸426㎡附表壹-55(第55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 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❶林金龍 ❷林峰在(林德) ⑴代耕契約 (72-73年) ⑵曾有(出租人三支處) 國產署 ❶編號112 ❷○○段000-0 、000-0地號 ❸1,425㎡ ❶編號112 ❷○○段000-0、000-0地號 ❸1,371㎡(扣除編號112-A、112-B) ❶編號112 ❷○○段000-0、000-0地號 ❸1,368㎡(703+665) ❶一、二審請求 確認1,425㎡ ❷更一審減縮為 1,371㎡ ❸更二審再減縮 為1,368㎡附表壹-56(第56組): 上訴人(原耕作人) 租賃關係 ⑴租約名稱 ⑵兩造有無租賃關係 被上訴人 一審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原上 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更二審變更後之上訴聲明 ❶鑑定圖編號 ❷地號 ❸面積 擴張減縮或 追加 吳煙清(吳煙居) ⑴代耕契約(72-73年) ⑵曾有(出租人三支處) 國產署 ❶編號105 ❷○○段000地 號 ❸912㎡ ❶編號105 ❷○○段000地 號 ❸848㎡(扣除 編號105-A) ❶編號105 ❷○○段000地 號 ❸808㎡ ❶一、二審請求 確認912㎡ ❷更一審減縮為 848㎡ ❸更二審再減縮 為808㎡附表貳(土地使用分區): 編號 組別 地號(臺中市○○區) 使用分區 1 第1組 ○○段000地號 學校用地 ○○段000-0地號 道路用地 ○○段000地號 道路用地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2 第2組 ○○段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部分道路用地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3 第3組 ○○段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部分道路用地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部分道路用地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4 第4組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5 第5組 ○○段000地號 學校用地 ○○段000-0地號 道路用地 ○○段000地號 園道用地 ○○段000-0地號 部分道路用地 部分園道用地 ○○段000-0地號 學校用地 ○○段000地號 園道用地 6 第6組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市場用地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7 第7組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8 第8組 ○○段000-00地號 部分道路用地 部分眷村文化專用區 ○○段000-00地號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部分眷村文化專用區 ○○段000-00地號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部分眷村文化專用區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9 第9組 ○○段000-00地號 部分道路用地 部分眷村文化專用區 ○○段000-00地號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部分眷村文化專用區 ○○段000-00地號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部分眷村文化專用區 10 第10組 ○○段000-00地號 部分道路用地 部分眷村文化專用區 ○○段000-00地號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部分眷村文化專用區 ○○段000-00地號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部分眷村文化專用區 ○○段000-00地號 部分學校用地 部分眷村文化專用區 11 第11組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12 第12組 ○○段000-0地號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部分眷村文化專用區 ○○段000-0地號 部分綠地用地 部分眷村文化專用區 ○○段000-0地號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部分眷村文化專用區 13 第13組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部分眷村文化專用區 14 第14組 ○○段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部分眷村文化專用區 15 第15組 ○○段000-0地號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部分眷村文化專用區 ○○段000-0地號 部分道路用地 部分眷村文化專用區 16 第16組 ○○段000地號 學校用地 ○○段000-0地號 道路用地 17 第17組 ○○段000-00地號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部分眷村文化專用區 18 第18組 ○○段000-00地號 部分道路用地 部分眷村文化專用區 ○○段000-00地號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部分眷村文化專用區 ○○段000-00地號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部分眷村文化專用區 19 第19組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0地號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特) 20 第20組 ○○段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道路用地 21 第21組 ○○段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道路用地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22 第22組 ○○段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道路用地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道路用地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綠地用地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綠地用地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23 第23組 ○○段000地號 園道用地 ○○段000-0地號 部分道路用地 部分園道用地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地號 道路用地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道路用地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道路用地 24 第24組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人行步道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地號 道路用地 ○○段000地號 部分道路用地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25 第25組 ○○段000地號 部分道路用地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道路用地 26 第26組 ○○段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27 第27組 ○○段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道路用地 28 第28組 ○○段000地號 道路用地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道路用地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地號 道路用地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道路用地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地號 道路用地 ○○段000地號 部分道路用地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部分人行道 29 第29組 ○○段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道路用地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30 第30組 ○○段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部分道路用地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31 第31組 ○○段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部分道路用地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部分道路用地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道路用地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道路用地 ○○段000地號 道路用地 32 第32組 ○○段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綠地用地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地號 部分道路用地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部分綠地用地 ○○段000-0地號 道路用地 33 第33組 ○○段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部分道路用地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部分道路用地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34 第34組 ○○段000地號 部分道路用地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道路用地 ○○段000-0地號 道路用地 35 第35組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36 第36組 ○○段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37 第37組 ○○段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38 第38組 ○○段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道路用地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道路用地 39 第39組 ○○段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道路用地 ○○段000-0地號 道路用地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40 第40組 ○○段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道路用地 ○○段000地號 道路用地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地號 道路用地 41 第41組 ○○段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部分道路用地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部分道路用地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42 第42組 ○○段000-0地號 部分道路用地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部分道路用地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公園用地 43 第43組 ○○段000地號 學校用地 ○○段000-0地號 公園用地 ○○段000-0地號 部分市場用地 部分機關用地 ○○段000地號 學校用地 ○○段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道路用地 ○○段000-0地號 學校用地 44 第44組 ○○段000地號 學校用地 ○○段000-0地號 公園用地 ○○段000-0地號 部分市場用地 部分機關用地 ○○段000地號 學校用地 ○○段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道路用地 ○○段000-0地號 學校用地 45 第45組 ○○段000地號 學校用地 ○○段000-0地號 公園用地 ○○段000-0地號 部分市場用地 部分機關用地 46 第46組 ○○段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47 第47組 ○○段000地號 學校用地 ○○段000-0地號 公園用地 ○○段000-0地號 公園用地 48 第48組 ○○段000-0地號 部分道路用地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部分道路用地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公園用地 ○○段000-0地號 公園用地 ○○段000-0地號 公園用地 ○○段000-0地號 部分道路用地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49 第49組 ○○段000-0地號 公園用地 ○○段000-0地號 公園用地 ○○段000-0地號 部分道路用地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50 第50組 ○○段000-0地號 部分道路用地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地號 學校用地 ○○段000-0地號 公園用地 ○○段000-0地號 部分道路用地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部分市場用地 部分機關用地 ○○段000地號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部分人行道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51 第51組 ○○段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道路用地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道路用地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52 第52組 ○○段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道路用地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道路用地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道路用地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53 第53組 ○○段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道路用地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部分道路用地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部分道路用地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54 第54組 ○○段000-0地號 公園用地 ○○段000-0地號 部分道路用地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公園用地 ○○段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部分道路用地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部分道路用地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部分道路用地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部分道路用地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55 第55組 ○○段000-0地號 部分道路用地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段000-0地號 部分道路用地 部分第四種住宅區 56 第56組 ○○段000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