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178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律師
李珮禎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維諾依凡斯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複 代理人 陳奕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7年度上字第498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訴訟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9年5月4日裁定命在該民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尚未終結,惟該民事案件所憑得以停止訴訟之經濟部106年1月13經授中字第10633020030號行政處分之行政爭訟業已確定,有該民事案件之民事聲請狀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法 官 廖穗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美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