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95號上 訴 人 盧明宏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楊大德律師被上訴人 盧桂香訴訟代理人 陳昌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兩造如有和解意願,宜請本人親自到庭,如有其他證據調查,亦應儘速提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吳美蒼法 官 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玉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