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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重上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13號上 訴 人 麗心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秋菊訴訟代理人 蕭立俊律師被 上 訴人 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葉俊榮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億0510萬1979元。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萬7188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5萬5782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9前段定有明文。是承租人依民法第442條之規定,訴請法院調整租金,即應以承租人獲勝訴判決所得利益即在租賃期間所因此減少支付租金之總額為準。

二、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承租○○市○○區○○段○○○號面積3171.05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依兩造所簽訂之國有學產基地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租賃期間自民國93年10月1日起至113年9月30日止,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百分之11.5計算,而系爭土地105年度之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6萬元,則系爭土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13年9月30日租期屆滿為止,上訴人依系爭租約所應繳納之租金為105年至112年每年2188萬0245元(60000×11.5%×3171.05=00000000),113年為1641萬0184元(00000000×9/12=00000000)。上訴人訴請調整系爭土地之租金,自105年1月1日起調整為按每坪817元計算每月租金,年租金以每3年5%調漲,故依上訴人之主張,調整後之系爭土地每年租金,105至107年各為940萬4415元(817×3171.05×0.3025×12=0000000),108至110年各為987萬4636元(0000000×1.05=0000000),111、112年各為1036萬8368元(0000000×1.05=00000000),113年為777萬6276元(00000000×9/12=0000000)。是上訴人訴請調整系爭土地之租金,如獲勝訴判決可取得之利益為如附表所示之105年至113年每年之差額,合計為1億0510萬1979元,上訴人在租賃期間可減少共1億0510萬1979元之租金支付,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1億0510萬1979元為準,而非上訴人所主張之940萬4415元,本院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億0510萬1979元。

三、本院以訴訟標的價額1億0510萬1979元計算上訴人所應繳納之裁判費,第一審裁判費為93萬1347元,第二審裁判費為139萬702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9萬4159元,第二審裁判費14萬1238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3萬7188元,第二審裁判費125萬578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高英賓法 官 陳蘇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宜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附表:

┌────┬───────┬──────┬────────┐│年度 │上訴人依租約所│上訴人請求調│上訴人訴訟可獲得││ │應支付之租金 │整之租金 │之利益 │├────┼───────┼──────┼────────┤│105 │2188萬0245元 │940萬4415元 │1247萬5830元 │├────┼───────┼──────┼────────┤│106 │2188萬0245元 │940萬4415元 │1247萬5830元 │├────┼───────┼──────┼────────┤│107 │2188萬0245元 │940萬4415元 │1247萬5830元 │├────┼───────┼──────┼────────┤│108 │2188萬0245元 │987萬4636元 │1200萬5609元 │├────┼───────┼──────┼────────┤│109 │2188萬0245元 │987萬4636元 │1200萬5609元 │├────┼───────┼──────┼────────┤│110 │2188萬0245元 │987萬4636元 │1200萬5609元 │├────┼───────┼──────┼────────┤│111 │2188萬0245元 │1036萬8368元│1151萬1877元 │├────┼───────┼──────┼────────┤│112 │2188萬0245元 │1036萬8368元│1151萬1877元 │├────┼───────┼──────┼────────┤│113(至9│1641萬0184元 │777萬6276元 │863萬3908元 ││月30日)│ │ │ │├────┴───────┴──────┼────────┤│ 合 計 │1億0510萬1979元 │└───────────────────┴────────┘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