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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重上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20號上 訴 人 鄭豐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坤鐘間支付命令再審之訴事件,經原審為其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8,8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但業經本院於107年1月29日以107年度聲字第1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呂麗玉法 官 吳美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元威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