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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重上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201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羅黃秀梅即黃明和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李秋峰律師黃敬唐律師劉昌樺律師上 訴 人 黃玉萍即黃明得之承受訴訟人

黃正一即黃明得之承受訴訟人黃正州即黃明得之承受訴訟人被 上 訴人 張世孟上 四 人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新臺幣14,700,000萬元本息部分」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14,700,000元本息部分」;第二項中關於「上訴人張世孟」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張世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楊國精法 官 杭起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詹錫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