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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重上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93號上 訴 人 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之承當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張益華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複代理人 王沐蘭被上訴人 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敏妍被上訴人 鄭麗芬

賴富源共 同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田永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連帶保證人代償事件,因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言詞辯論前法定代理人權已消滅,現法定代理人鄭敏妍部分,有未經聲明承受訴訟之瑕疵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1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楊熾光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玉萍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