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109號上 訴 人 鍾宏正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下同)100,2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其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逾期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黃綵君法 官 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