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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上易字第 2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245號上 訴 人 郭仁德訴訟代理人 張世和律師

游璧瑜律師被上訴人 陳文祥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複代理人 吳承祐律師上開當事人間移轉公司股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0月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宜屏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裁判案由:移轉公司股權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