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245號上 訴 人 郭仁德訴訟代理人 張世和律師
游璧瑜律師被上訴人 陳文祥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複代理人 吳承祐律師上開當事人間移轉公司股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0月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宜屏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