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245號上 訴 人 郭仁德訴訟代理人 張世和律師
游璧瑜律師被上訴人 陳文祥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複代理人 吳承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移轉公司股權事件,因當事人具狀表示已達成和解,請求再開辯論,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同時指定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宜屏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