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332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謝進聰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張莠茹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昂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倉裕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二、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昂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0日內陳報原審卷一第64、65頁「驗屋修繕單」之手寫內容部分是由何人書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崇道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麗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