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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上易字第 4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407號聲 請 人即 上訴人 林含笑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傳智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台慶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萬3,169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原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9號判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7萬8,800元(計算式:地上物占用之系爭土地之面積7,192平方公尺×系爭土地106年起訴時之公告現值150元/平方公尺=107萬8,8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7,538元。經核聲請人先於108年5月16日繳納14萬3,169元,再依原審通知於同年月24日繳納1萬7,538元,已溢繳裁判費14萬3,169元,有原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在卷可憑(本院卷第8、16頁)。聲請人聲請返還溢收之裁判費,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蘇宗法 官 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美娟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