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592號上 訴 人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法定代理人 彭煥儒訴訟代理人 張庭禎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銘保被上訴人 麟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罰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9 年2 月26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杭起鶴法 官 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麗玲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